|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1号)要求,市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50个工作部门及市属8个企业事业单位,对承担的1304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的结果,市政府已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向社会公布。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涉及我局的共31项,其中保留16项,取消6项,下放9项。审批与核准事项精简比例为46.4%,达到了市政府规定的精简40%以上比例的要求。 在这次清理工作中,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对于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审批事项,本着既不削弱管理,又要方便群众的精神,将过去由我局直接审批或分级审批的部分事项下放到区、县审批。现就下放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市政府规范审批行为的要求,对每一下放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已由市里统一规范,但内部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则应由各区、县根据单位的情况自行制定。请各区、县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并公示,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风办公室备案。 二、自7月15日起,所有下放的事项均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审批,市里不再审批。 三、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各区、县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一定要依据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办理,不得滥用职权,违法、越级审批。 四、此次下放事项中,过去没有文件规定,如:原由市局直接审批的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改为下放到区、县审批后,市局将于7月15日前制定有关文件,各区、县按照规定执行;过去有关的文件没有规定审批时限,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审批问题,此次明确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其它下放审批事项中,凡全市没有统一规定审批时限的,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审批时限。 附件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留、下放、取消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规范的有关内容 附件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留、下放、取消审批事项目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共31项。保留16项,其中审批8项,核准7项,备案1项;下放9项,其中审批4项,核准4项,备案1项;取消6项,其中审批4项,核准1项,备案1项。 一、保留16项 (一)审批8项 1、职业介绍机构 2、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3、工人单调进京 4、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开办、调整、更名、撤消 5、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 7、外国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在京就业 8、招工、技工学校招生“农转非” (二)核准7项 1、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2、发布招工(招聘)广告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4、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5、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高级) 6、认定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和核准养老保险待遇 7、认定公费医疗人员资格和核准公费医疗待遇 (三)备案1项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 二、下放9项 (一)审批4项 1、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 2、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 3、工人对调进京 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 (二)核准4项 1、认定企业劳动者工伤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 2、认定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格和核准医疗保险待遇 3、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4、集体合同 (三)备案1项 1、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备案 三、取消6项 (一)审批4项 1、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簿 2、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 3、建设征地农转工招工 4、开立工资预留户 (二)核准1项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备案1项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附件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规范的有关内容 1 审批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 下放审批事项名称: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 审批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1号)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审批机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对象:单位 审批程序: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提交下列材料,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1、单位招用人员申请书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员身份证 4、招聘合同书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审批时限: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不收费 下放审批事项名称: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 审批依据: 《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京劳计发字[1992]356号)规定,区县劳动局负责审批本行政辖区内用工单位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遇有超出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条件的,需要研究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报经区县劳动局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审批机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对象: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和死亡职工 审批条件: 1、195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现仍家居农村的工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后,允许其一名具有农业户口的符合条件的未婚子女参加退休工人原工作单位的招工考核。 2、全民所有制单位,区县、局总公司所属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城镇合同制职工死亡后,死亡职工家中无人在城镇就业,允许其农业户口的一名未婚子女或35周岁以下配偶参加单位招工考核。 审批程序: 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并按《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计发字[1992] 356号)中办理招收家居农村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及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审批程序和有关材料的须知中的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审批时限: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不收费 下放审批事项名称:工人对调进京 审批依据: 1、(88)京劳会字第7号文:严格执行跨省市工人对调政策。 2、(91)京劳调发字第317 号文:统一公开工人跨省市对调进京规定、手续和所需证明材料。 审批机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对象:个人 审批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及子女或配偶及父母在京; 2、夫妻两地分居,在京一方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干部或副处级以上的行政干部; 3、父母户口在京,本人未婚; 4、支援三线建设的职工及子女。 审批程序: 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外地配偶对调进京,由在京一方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申报;在京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劳动科申报。解决家庭困难办理对调进京,由在京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申报;在京父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劳动科申报。 2、申报单位写出情况报告,填写工人对调审查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调京人员档案,报出京工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批准对调进京的工人,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转入区县公安局,由公安局核发户口准迁证。 审批时限: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管办法: 1、每季度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人对调情况统计表和对调名单。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抽查区县办理工人对调材料。 下放审批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2、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对象:企业 审批条件: 一、下列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主要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供销、采购和其它常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适当进行休息的值班人员等。 (二)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职工。主要指: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与铁路相关联的驻站人员以及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三)其它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下列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以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主要指: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地铁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维修等有关人员。 2、因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员。 (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1、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主要指:交通、邮电、海运等行业的作业人员。 2、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主要指: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行业的有关人员。 3、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三)其它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企业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期间,可以实行其它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 审批程序: 企业向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以及涉及的岗位、人数,同时应说明对此部分岗位职工具体采用的工时办法和保证职工休息的具体措施。 市属企业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批准,在《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时限: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不收费 下放核准事项名称:认定企业劳动者工伤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 核准依据: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第48号令)第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据以认定工伤的材料不全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限期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进行,并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核准机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核准对象:个人 核准条件: 一、工伤认定条件: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犯罪或者违法;自杀或者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待遇核准条件和标准: 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工资;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3、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工资; 七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工资;八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工资;九级为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工资;十级为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工资; (2)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 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 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按月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 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一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核准程序: 一、工伤的报告和申请工伤认定: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向企业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限顺延十五日。 申请认定工伤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3、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免去提交第3项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的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结束后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认定为工伤的向工伤职工个人核发《工伤证》。 三、伤残等级的评定 定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工伤评残。评定的等级注明在《工伤证》及《职工劳动鉴定表》中。 四、待遇核准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或因工死亡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突发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十五日内到注册住所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核准有关待遇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 2、《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证》; 4、《劳动鉴定表》; 5、工伤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为准)证明;因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核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除提交上述1、2、3、4项证明外,必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申请书和企业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还要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生存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1)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2)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3)生存证明,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证明;(4)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5)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6)养子女需提供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的证明;(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相关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对本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认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期限。 五、待遇的支付 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先由单位垫付给享受待遇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每月5日前向缴费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数据库核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市财政局用款申请,财政局将款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企业。 核准时限: 一、工伤认定 收到企业或个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二、待遇核准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核准手续;对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补齐证明材料,在补足证明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核准手续。 收费情况:不收费 下放核准事项名称:认定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格和核准医疗保险待遇 核准依据: 《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1995年市政府第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市劳动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大病医疗费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病医疗费统筹工作的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大病医疗费统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核准机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核准对象:地方所属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核准条件: 1、地方所属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2、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 核准程序: 1、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各企业须持《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收缴核定表》和《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人员花名册》及营业执照,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2、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收缴大病医疗保险统筹费。 3、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由企业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上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核准时限:由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确定 收费情况:不收费 下放核准事项名称: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核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2、《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38号令) 3、《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核准机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核准对象:个人 核准条件: 符合条件人员 (一)下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的; 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3、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4、被用人单位除名或者开除的; 5、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6、符合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核准待遇标准: 1、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最长24个月,最短3个月。 2、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的70%-90%.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 (1)1999年10月31日前中断就业前的工龄; (2)已计算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连续工龄和缴费时间; (3)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核准程序: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后进行审查,根据失业人员的档案记载和缴费时间,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核准后,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北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通知单》转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核准时限:收到档案后7日内 收费情况:不收费 下放核准事项名称:集体合同 核准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自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第485号)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核准机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核准对象:企业 核准条件: 1、合同双方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集体协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原则。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代表各为3至10名,人数对等。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签订的集体合同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程序。 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核准程序:企业向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报送以下材料: 1、《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一式三份。 2、集体合同涉及工资调整比例的,报送《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和《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一份。 5、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法定代表人未作为首席代表的,应报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6、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审验后退还企业)。 7、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一份。 8、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书或续订集体合同的说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是该企业职工。报送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退回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集体合同审核通知书》,通知企业集体合同生效。 集体合同经审核未通过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并通知集体合同双方。 集体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的,由集体合同双方填写《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变更、解除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核,并在该表填写意见。 核准时限:企业报送集体合同及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齐全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收费情况:不收费 下放备案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 备案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7 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应当自与聘用人员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接受备案机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备案程序:用人单位招聘职工,不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均须在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办事人员身份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明 4、劳动合同书、招聘花名册 5、招聘失业人员的,提交《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6、招聘技工学校、职高应届毕业生的,提交毕业生的户口本、毕业证 2000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