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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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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11  锡政发﹝2003﹞19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  09 11 2003 12:00AM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以及江苏省省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市政府组织开展了清理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下同)以及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经过清理,并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1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9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同时取消26项行政审批事项,改变1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方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决定废止的1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29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部分

  3.决定取消的26项行政审批事项

  4.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1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1992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1998年4月18日市政府令第38号修改)

  说明:

  1、国务院取消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10项,以下类似情况简称“国第一批第×××项”)、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国第一批第111项)、开办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的审批(国第一批第63项)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依照国家、省有关文件办理

  二、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

  说明:国务院取消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核准(国第一批第182项)

  三、关于颁发《无锡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1989]228号)

  说明:国务院取消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核准(国第一批第182项)

  四、关于印发《无锡市酒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1991]209号)

  说明:省政府取消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2002年10月17日《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经贸委第1项,以下类似情况简称“省×××第×××项”)

  五、关于印发《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1992]31号)

  说明:国务院取消企业房改方案备案(国第一批第335项)

  六、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2]49号)

  说明:国务院取消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审批(国第一批第329项)

  七、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1994]24号)

  说明:国务院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国第一批第567项)

  八、关于批转《无锡市涉外房产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4]55号)

  说明:国务院取消商品房外销许可(国第一批第327项)

  九、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1997]7号)

  说明:国务院取消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国第一批第110项)

  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00]132号)

  说明:省政府取消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监管(省财政厅第1项)

  附件2:

决定修改的29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部分

  一、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3年4月9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1998年4月18日市政府令第38号修改)

  删除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许可证制度。对符合租赁条件的,由市交易所和区房地局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工范围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租赁私有房屋和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双方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工范围到市交易所或者区房地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删除第十三条:“租赁非住宅房屋的,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明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契约。”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1998年市政府令第38号修改内容)。”

  说明:国务院取消房屋租赁核准(国第一批第330项)

  二、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

  删除第六条第二项:“审批物业管理公司资质;”

  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立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管或受托管理房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经营场所;

  (四)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具备同经营项目相对应的各类具有上岗证书的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和维修队伍,其中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将第二十七条中“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修改为: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说明:国务院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改变管理方式部分第22项,以下类似情况简称“国第二批改变管理方式第×××项”)

  三、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暂行办法(1998年1月26日市政府令34号发布)

  删除第十一条:“经营者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持上述材料向市、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县)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并同时到卫生、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凭《体育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按有关规定须办理治安等其它证照的,办理其它有关证照。”

  第十二条修改为:举办重大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市、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须将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场次等资料,提前告知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修改为:举办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等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须分别报市、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删除第十九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应当按规定进行年检。停止营业的,应当及时申报,并交回体育经营许可证及其它有关证件。”

  删除第二十条:“体育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涂改、买卖、转让。”

  删除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不得接纳无许可证件或者无批准手续的经营性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

  删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删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涂改体育经营许可证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国务院取消体育经营活动审核(国第一批第552项)

  四、无锡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3月16日市政府令第35号发布)

  第十二条修改为: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修改为:用户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方案须经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供水、卫生等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用户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用水不能间断的用户应自行建设储水设施。

  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供用水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必须获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办法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水单位确需增加公共设施供水的水量,须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市公共供水企业交纳增容费,方能纳入供水计划。”

  第三十条修改为: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其水质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同意,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管道连接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说明:国务院取消供水单位饮用水工程竣工验收(国第一批第272项)、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国第一批第267项)、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部分第69项,以下类似情况简称“国第二批第×××项”)

  五、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9月2日市政府令第41号发布)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全民所有制的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及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防护林木,应当按照省河道主管机关发放的采伐许可证及年采伐计划更新采伐。”

  说明:省政府取消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的审批(省水利厅第4项)

  六、《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8月9日市政府令第47号发布)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宅和住宅毗连房屋装饰装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市、市(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申请住宅安全鉴定或者请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包括壁龛)或者扩大承重墙上的门、窗;

  (二)拆改自承重墙;

  (三)在砖、钢筋混凝土墙上开槽沟或者在混凝土楼屋面板上打洞;

  (四)改变住宅使用功能;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删除第九条第二款:“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删除第十条:“改变住宅内部使用功能以及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的装饰装修行为,须报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修改为:住宅和住宅毗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到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涉及改变住宅结构或者使用功能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住宅安全鉴定报告或者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并签订《装饰装修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住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国务院取消房屋装饰装修审批(国第一批第318项)

  七、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2年4月11日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白蚁防治工作。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应当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程,应由具有一级资质白蚁防治单位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私人住宅的翻建和原有房屋的白蚁预防与灭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实施。

  说明:国务院取消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国第二批改变管理方式第20项)、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核准(国第二批改变管理方式第24项)

  八、关于颁发《无锡市太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政发[1988]87号)

  第十八条修改为:在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一切建设项目都应根据风景区的规划要求,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规划选址和初步设计应征求市、市(县)风景管理部门的意见。

  说明:国务院取消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审批(国第一批第310项)

  九、关于颁发《无锡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0]136号)

  第十条修改为:进行危房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另行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说明:国务院取消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核准(国第二批改变管理方式第23项)

  十、关于印发《无锡市粮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1]122号)

  删除第五条中的“私人和个体经济实体不得从事粮油批发业务”。

  删除第六条中的“批发市场以小麦、面粉、稻谷、大米、玉米、油菜籽、食油的批量交易为主;集贸市场以非定购品种和杂粮交易为主”。

  说明:省政府取消粮食批发企业资格认定(省粮食局第2项)

  十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通知(锡政发[1994]183号)

  第四条修改为:全市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统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办理凿井批准书,取水工程竣工后,必须装表计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说明:国务院取消凿井验收(国第一批第273项)

  十二、关于批转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制定的《无锡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5]1号)

  第十八条修改为:需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张挂宣传品、广告等,经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协商,按照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采取相应的保障、防护、补救、安置等措施后,按商定的位置和时间张贴、悬挂。

  第十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它设施,以及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确需架设、安置或接用的,经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协商,按照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采取相应的保障、防护、补救、安置措施后方可实施。

  说明:省政府取消利用路灯设施张挂、架线、接用电源的核准(省建设厅第15项)

  十三、关于印发市计生委等八个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1996]20号)

  删除第三点:“药具零售工作由市(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同级计生委药具管理部门承担具体业务管理和供应、指导、监督及协调工作。”

  删除第四点:“市级药具零售网点的设置,由市计划生育药具站征求卫生、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同级计生委批准,市(县)级零售网点的设置,由市(县)级计生委征求当地卫生、医药等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药具经营活动。经批准的药具零售网点均应凭有关部门的批准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

  删除第七点:“零售门市部实行专营标志管理。零售门市部应有零售专柜,由市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审验后,颁发全省统一的专营标志。零售门市部要有药具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有物价检查机构监制的价目表。”

  说明:省政府取消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网点设置的审批(省计划生育厅第1项)

  十四、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货运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1996]218号)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持外省(市)行驶证的车辆,如在车籍所在地无《道路运输证》,在我市境内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持外省(市)行驶证的车辆,且在车籍所在地持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如长期在我市经营,可为其办理临时《道路运输证》。

  临时《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经营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说明:国务院取消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审批(国第一批第357项)

  十五、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发[1996]287号)

  将第四条中的“井成后,在无锡市市区的由城建部门、在三市(县)由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会同地矿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修改为:井成后,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机关提交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经核定取水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说明:国务院取消凿井验收(国第一批第273项)

  十六、转发市建委市公安局《无锡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1997]17号)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和住宅小区,有条件的新村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修改为:上述第五至第十一条中的规定应纳入住宅小区建设的总规划,在总平面设计和住宅单体设计中明确表示出来。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

  删除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安全防范设施单项验收合格方可参加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

  删除第十六条:“安全防范设施单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市公安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删除第十七条:“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市建委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有(一)、(二)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有(三)、(四)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

  1、国务院取消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验收(国第一批第248项)

  2、省政府取消新建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安全防范设施验收(省公安厅第29项)

  十七、无锡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95号)

  删除第十八条:“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拍卖或者对外销售业务的,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说明:国务院取消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审批(国第二批第385项)、文物商店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审批(国第二批第386项)

  十八、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1997]144号)

  将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一项中的“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土管局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修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应报市土管局备案;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必须由市土管局确认有效。

  说明:国务院取消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国第一批第190项)

  十九、关于规范无锡市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的意见(锡政办发[1998]29号)

  删除第一点:“凡在本市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实施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制度。”

  说明:省政府取消质量认证咨询人员资格认定(省技监局第1项,改变管理方式)

  二十、市政府印发《无锡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8]48号)

  删除第八条:“开发经营企业向境外预售、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符合《无锡市涉外房产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

  说明:国务院取消商品房外销许可(国第一批第327项)

  二十一、关于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锡政发[1998]169号)

  将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土地出让金必须通过地价评估确定。企业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确认”,修改为:企业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说明:国务院取消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国第一批第190项)

  二十二、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1999]1号)

  第四条调整为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住宅区绿化工程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种植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绿化技术规程进行绿化施工,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符合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无锡市园林管理绿化合格专用章”,否则,房屋不得交付使用、销售、办理产权手续。

  说明:国务院取消绿化工程验收(国第一批第294项)

  二十三、印发《无锡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锡政发[1999]93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参与市政公用环卫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区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遵守省、市有关规定,符合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局、各专业管理部门依据规范和施工图进行专项验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意见,市政公用事业局核发《市政公用环卫工程专项验收意见》。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房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接水接电,不得销售,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说明:省政府取消环卫设施建设验收(省建设厅第16项)

  二十四、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通知(锡政发[1999]136号)

  第四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产权单位可集中办理。房屋租赁未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说明:国务院取消房屋租赁核准(国第一批第330项)、公有房屋租赁核准(国第一批第331项)

  二十五、无锡市市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锡政发[1999]195号)

  删除第十条第一项:“职工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填写《无锡市市区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申请表》,……,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上市出售。”

  删除第十条第二项:“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必须到无锡市房屋置换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说明:国务院取消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核准(国第一批第315项)

  二十六、无锡市测绘管理办法(锡政发[2000]99号)

  第十二条修改为:测绘单位承接市场测绘项目,施测前由测绘单位根据《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将技术设计书报送市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删除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申请登记表》,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的测绘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江苏省测绘任务登记证》:

  (一)测绘项目应当与《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等级、业务范围相符;

  (二)依法订立的测绘合同文本,以及经委托方同意的技术设计书;

  (三)测绘项目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并有合法的收费许可证;(四)非重要测绘项目。”

  第十九条修改为:测绘持证单位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删除第二十五条:“地图的编制,编制单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说明:国务院取消测绘任务登记(国第一批第725项)

  二十七、关于贯彻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锡政发[2001]5号)

  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级运政机构评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运政评审,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说明:国务院取消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国第二批第92项)

  二十八、市政府印发《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93号)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合法产权的,可以上市转让。按照《无锡市市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说明:国务院取消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核准(国第一批第315项)

  二十九、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96号)

  将第二部分(一)中的“对无测绘资格编制地图、未经测绘任务登记编制地图的,依法责令停止编制地图”修改为“对无测绘资格编制地图的,依法责令停止编制地图。”

  说明:国务院取消测绘任务登记(国第一批第725项)

  附件3:

决定取消的26项行政审批事项

  一、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项目及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经贸审核事项第5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国第一批第47项)

  二、设立旧货调剂企业(经贸审核事项第10项中之子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开办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的审批(国第一批第63项)

  三、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不含国家和省审批的一、二、三级资质审核)、资信(交通审核事项第3项之子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国第一批第354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国第二批第92项)

  四、测绘任务登记(国土审核事项第5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测绘任务登记(国第一批第725项)

  五、利用路灯设施张挂、架线、接用电源(市政核准事项第8项)

  说明:省政府取消利用路灯设施张挂、架线、接用电源的核准(省建设厅第15项)

  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房管核准事项第2项之子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核准(国第一批第351项)

  七、房屋租赁许可(房管核准事项第3项之子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房屋租赁核准(国第一批第330项)

  八、城市绿化设计方案(园林审批事项第1项之子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国第二批第82项)

  九、店堂牌匾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等特殊形式广告登记(工商核准事项第4项之子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国第一批第568项)

  十、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其验证(工商核准事项第3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印制商标单位审批(国第二批第176项)

  十一、贷款证(银行审批事项第1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贷款证发放核准(国第二批第136项)、贷款证变更核准(国第二批第137项)、贷款卡变更核准(国第二批第138项)、贷款证解停核准(国第二批第139项)、贷款卡解停核准(国第二批第140项)

  十二、特种刀具购买许可(公安审批事项第7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特种刀具经销购买证核发(国第一批第107项)

  十三、特种行业许可(公安核准事项第9项之子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国第一批第113项)、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国第一批第110项)、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国第一批第111项)、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国第一批第134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国第一批第66项)

  十四、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组建(公安审核事项第12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国第一批119项)

  十五、建立婚姻介绍所(民政审核事项第1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国第一批141项)

  十六、单位、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文化审核事项第3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个体演员业余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国第一批第420项)、在职演员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国第一批第421项)、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国第二批第112项)

  十七、个人因私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文化审核事项第12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文化活动审批(国第一批第426项)

  十八、营业性演出广告(文化核准第1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发布演出广告核准(国第二批第114项)

  十九、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城管审批事项第3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车辆清洗站设立的审批(国第一批第291项)、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核准(国第一批第292项)

  二十、经营性体育活动和体育专业培训(体育核准事项第1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体育经营活动审核(国第一批第552项)

  二十一、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侨办审核事项第3项之子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国第二批第287项)

  二十二、三级以下建设类培训机构、中级工以下等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建设审批事项第5项之子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国第一批第337项)

  二十三、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建设审核事项第5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可(国第一批第785项)

  二十四、外国人入境就业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劳动审核事项第1项)

  说明:省政府取消华侨、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省人事厅17项)、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省人事厅第16项)

  二十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广告(劳动核准事项第3项之子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审批(国第一批第176项)

  二十六、市直机关工资基金(人事局审批事项第5项之子项)

  说明:国务院取消中央国家机关工资基金审批(国第一批第173项)

  附件4:

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

  一、经纪人资格(工商审核事项第1项)

  改变的方式:转移至行业中介组织

  说明:国务院取消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国第二批第181项)

  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资质(房管审批事项第3项中之子项)

  改变的方式:转移至市白蚁防治处

  说明: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国第二批改变管理方式第20项)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房管审核事项第1项中之子项)

  改变的方式:转移至市物业管理中心

  说明:国务院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国第二批改变管理方式第22项)

  四、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的建设方案和竣工验收(市政核准事项第1项)

  改变的方式:改为告知性备案

  说明:国务院取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国第二批第76项,改为告知性备案)

  五、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平衡方案、竣工验收(市政核准事项第4项)

  改变的方式:改为告知性备案

  说明:国务院取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国第二批第76项,改为告知性备案)

  六、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自建设施设计方案、竣工验收(市政核准事项第5项)

  改变的方式:改为告知性备案

  说明:国务院取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国第二批第76项,改为告知性备案)

  七、权限内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环境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核准事项第3项)

  改变的方式:改为告知性备案

  说明:国务院取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国第二批第76项,改为告知性备案)

  八、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建设审核事项第3项之子项)

  改变的方式:转移至行业中介组织

  说明:省政府取消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省建设厅改变管理方式第1项)

  九、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评定(旅游审核事项第2项,)

  改变的方式:转移至行业中介组织

  说明: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核准(国第二批改变管理方式第67项)

  十、市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饭店、县级市三星级饭店评定、复核(旅游核准事项第1项)

  改变的方式:转移至行业中介组织

  说明: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核准(国第二批改变管理方式第67项)

  十一、技术贸易机构资质(科技审批事项第1项)

  改变的方式:转移至行业中介组织

  说明:国务院取消常设技术贸易交易场所审批(国第一批取消第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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