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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稽查局,各国、地税分局: 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市国、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对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 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方法和程序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鉴定表》)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 (二)主管税务分局收到《鉴定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确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三)《鉴定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确定后,税务分局和纳税人各执一份。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当年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法及应税所得率的设置 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户一律取消原带征办法,统一采用国税发[2000]38号文件所规定的核定征收方式。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地税局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了《中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具体详见附件一。 四、关于对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的明确 各税务分局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64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 经市国、地税局共同研究确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账册健全,能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盈亏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金融、保险、证券业; (四)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供水企业、电气安装企业; (五)年度经营收入达到或超过下列标准(请点击前绿色字体)的纳税人 五、特殊情况下,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超过查账征收标准而又需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须经市局批准。 六、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附件:1、中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注: 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统一使用33%. 二、对从事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分局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三、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代征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难于确定业户主营项目的,可先按其门前开票所对应的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附件: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注: 一、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当年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二、 鉴定表中的项目对应填列“合格”或“不合格”,五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个或以上项目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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