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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4]4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方针,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缓解城乡患大病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联动,标准有别,整体推进的原则; (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基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4年,先在吴兴区、南浔区农村实施医疗救助;2005年,全市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 3.特困职工; 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以上对象都必须具有本市1年以上常住户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1.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 2.自杀或自残的; 3.斗殴或酗酒的; 4.蓄意违章的; 5.其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 (三)救助标准 1.患大病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自负额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按自负额在30%-70%范围内给予医疗救助资金补助。 2.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每户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特殊困难的人员(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额。 (四)申请、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和县区负责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1.申请人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救助对象的前三类还必须提供民政、总工会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经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救助意见和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县区承办机构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 3.县区承办机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实行公示后,及时发放医疗救助金。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医疗救助服务 1.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原则上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有关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资金筹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 1.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也可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安排本年度的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并同时负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2.卫生部门作为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承办机构,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积极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 3.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承办机构,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积极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4.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5.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