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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2006年8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二连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二连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特困群众就医难的问题,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厅等部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 [2005]10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保[2004]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专项基金,对患病的城乡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救助水平与口岸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基金使用原则; (四)坚持政府拨款为主,社会自愿捐助为辅的筹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病种 (一)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具有我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并且未参加我市农牧区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城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中,因病需要救助的人员。 3、已参加农牧区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补助后,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 4、因大病或因灾致贫,符合条件的特困城乡居民。 5、五保户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城乡医疗救助病种: 1、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肾衰竭、心脏病、肺心病、重大器官移植、重度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以下统称大病)。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2、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生育,工伤,职业病,医疗事故。 三、救助标准 (一)实施救助具体标准: 1、城乡特困群众、低保对象、“三无”和五保供养人员家庭,年度因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减去应剔除因素)城镇超过10000元、农村牧区超过5000元的,可书面申请医疗救助。 2、按年度因大病发生医疗费用超过规定标准总额(减去应剔除因素)5000元的,给予超出部分15%救助;超过10000元的,给予超出部分20%救助;超过15000元的,给予超出部分25%救助。 3、被救助对象家庭年度享受医疗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 4、对于特殊困难人员,经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家庭年度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2、社会各界帮扶救济和相关部门补助、报销的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之外的费用。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嘎查牧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提供身份证明(包括五保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城乡特困户救助证复印件),医疗费用证明(包括病历、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3、经社区居委会、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所辖街道办事处、苏木政府审核。 4、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一般应在治疗结束后半年内提出,治疗结束(或出院)半年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调查核实: 1、社区居委会、嘎查牧民委员会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救助意见,上报所辖街道办事处、苏木的人民政府。 2、所辖街道办事处、苏木的人民政府自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10 日内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责成社区居委会、嘎查牧民委员会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3、申请人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或提供有关材料的,各级办理机构有权退回其救助申请。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为虚假谎报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复核审批: 1、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苏木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根据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及时签署审批意见,确定救助标准。 2、街道办事处、苏木政府“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批意见和救助标准,责成社区居委会、嘎查牧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3日)。 3、公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苏木政府填写公示反馈意见表,报市民政局,随即发放救助资金。 4、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将书面通知,公示反馈意见表送达申请人。 (四)医疗救助的办理时间: 医疗救助每季度办理一次,在每年的3、6、9、12月进行。 五、基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市财政局在年初财政预算中,以上年度城乡人口为基数,按人均5元测算安排资金。 (二)市民政局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专用基金。 六、基金管理 1、由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募集、核拨等业务。 2、由市民政局在商业银行设立城乡医疗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经批准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部分彩票公益金、上级补助资金及其他各种资金要及时从财政专帐划拨至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当年资金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5、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城乡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医疗救助基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实施救助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医疗救助服务 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二连浩特市医院、二连浩特市妇幼保健院、格苏木卫生所、赛乌素卫生所。市民政局、卫生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医院进行授牌,并向患者和社会公开各项优惠政策。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市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五保供养证、低保证、特困户救助证等)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应免收挂号费;大型检查费用按20%的比例予以减免;普通住院床位费用应按50%的比例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应按药品进价优惠销售。疑难重症的医疗救助对象确需转入外地医院就诊的,经所在定点医疗单位同意,民政局备案后办理转院手续。 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户中因特殊原因确无力支付初期诊疗费用的,由所辖街道办事处、苏木人民政府报市民政局专题研究,给予适度的临时性救济。所需临时救济金由街道办事处、苏木政府和市民政局各承担50%. 八、办法的解释与实施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