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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建设项目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下列项目的新、改、扩建工程: (一)公共场所和食品、化妆品、卫生保健用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选择和供水工程及设施; (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 (四)住宅小区。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对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卫生要求; (二)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初步设计、施工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核和卫生学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卫生监督; (四)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有卫生专篇,说明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等。 大中项目应做“卫生学预评价”。设计单位应根据“卫生学预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说明中必须有卫生专篇,说明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设计依据,采取的措施和预期效果。 第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书》到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卫生审批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卫生监督部门送审下列资料: (一)地形图; (二)总平面图; (三)建筑物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设计说明书。 并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由卫生监督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经卫生监督部门审批后的图纸设计,未经卫生监督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卫生方面设计。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可持证到施工现场对是否按卫生设计施工进行卫生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第九条 设计商场、医疗保健院所、宾馆、饭店、旅店、酒吧、浴室、理发店、影剧院、录像厅、舞厅、游艺厅、音乐厅、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必须设计有卫生设施,并在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具等方面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 学校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工程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屠宰场、冷冻库、食品厂、副食商店、食堂、饭店等建筑的设计、工艺布局、工艺流程必须合理,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在食品防腐、存放、包装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须有卫生监督部门参加,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后方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监督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未经卫生监督部门审批而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不按经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以五百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拒绝、阻挠卫生监督部门检查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