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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深入开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整治投资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玉林市深入开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整治投资环境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各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做好清理取缔对无照经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无证、照经营情况较为复杂,尚未能做到根治。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整治投资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00号)精神,我市决定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大力整治投资环境为内容的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周广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庆贤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熙光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 雄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余家振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梁锡家 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张国强 市文化局副局长 朱运英 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书成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龚冲仪 市环保局副局长 黎 松 市规划局副局长 黄业昆 市市政管理局纪检组长 黎 苇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李炯林 市药监局副局长 邓国章 市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熙光同志兼任。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范围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重点区域是各市(县)区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含学校)、城乡结合部、商品交易市场、各类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及农村乡镇的生产、加工、商贸场所。 须经许可审批重点行业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以及其他经营行为。特别是对从事成品油、药品、医疗器械、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打火机、化学危险品、食品、烟酒、汽车、农用机械、农资、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等生产、加工、销售行为,文化娱乐(含网吧)、浴室服务业(含桑拿按摩)、餐饮、旅游、医疗卫生等服务业,房地产中介、货运代理、职业介绍等经纪行业以及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的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工商、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涉及前置审批、核发证照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无证照经营予以查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执法,对无照经营实行综合治理。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对未经审批许可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其他爆炸物品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要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从事土地、矿产开发利用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市文化局要加强对网吧、电子游艺室、歌舞娱乐场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营业性演出的管理,对未经审批许可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各类食品、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及餐饮行业、公共场所、医疗市场、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企业、个人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行为,以及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使用特种设备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涉及影响环境保护经营户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九)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对未经许可审批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市药监局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市规划局要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对构成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用作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市政管理局要按照职责要求,对流动无照商贩依法查处取缔。 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方法和措施 各级各部门在围绕职责实施监管的同时,要积极研究制订“变无证照为有证照”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本着先易后难、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无照经营进行全面清理。在查处取缔过程中,对下列形式的无照经营要掌握政策,分别处理。 (一)对经营规模较大、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无照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补办营业执照,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予以取缔。 (二)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拒绝办理营业执照的,予以取缔。 (三)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其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对营业执照进行变更登记。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间,应监督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废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要做到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六)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五、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时间及要求 (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时间安排: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1月3日。 (二)工作要求: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违法对无证照经营收取费用,不得以罚代管,更不得包庇纵容、徇私舞弊、充当违法经营者的保护伞。 2、按照精简、规范的要求,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操作,简化程序,实行限时审批。对需要多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为企业和经营者办证办照提供方便,从根本上遏制无照经营行为的产生。 3、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有关职能部门抽调执法人员,集中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治成果,并于2004年1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工商局(联系电话:2083184、2096060,传真:2091299),由市工商局汇总后于1月7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