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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新世纪创造我国城市交通的良好面貌,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推动畅通工程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2000]1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依靠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充分发挥公安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建管并举,标本兼治。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加快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引导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更新管理观念,改革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措施方便交通参与者出行,努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 在2000年实施畅通工程城市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所有城市。根据2000年人口、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城市分为A、B、C、D四类。A类城市为市区总人口200万以上(包括农业和非农业人口,不含市辖县人口,县级市为城关镇人口,下同),或市区国内生产总值300亿元以上(县级市为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下同)的城市;B类城市为市区国内生产总值150亿元以上,或市区总人口50万以上且市区国内生产总值100亿元以上的城市;C类城市为市区国内生产总值50亿元以上,或市区总人口100万以上但市区国内生产总值不足100亿元的城市;D类城市为其他城市。 三、工作目标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分为模范管理(一等)、优秀管理(二等)、良好管理(三等)和合格管理(四等)四个等级。2001年城市管理等级采取申报制,由各省、自治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城市的评定工作,公安部、建设部组织专家择优抽查。直辖市由公安部、建设部组织评价。参加2001年畅通工程的所有城市,争取达到四等以上管理水平标准;城市中心城区繁华区主干道建成一条严管街或交通管理示范街;每个城市都要集中力量解决一二个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的突出问题;每个城市都要为方便交通参与者出行采取具体措施。 参加2000年全国评价的城市,2001年要在保持去年成效的基础上,争取上一个管理等级或有新的进步。原有严管街或交通管理示范街要全部达标,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先进典型,起到示范作用。 四、评价项目 (一)交通有序畅通 1.主干道车辆和行人遵章率。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酒后驾车、争道抢行,非机动车驾驶人抢行猛拐、违章占用机动车道,行人不按交通法规规定横过道路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违章行为基本杜绝。无机动车乱鸣喇叭和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无禁行车辆和无牌照机动车通行。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A类城市分别达到92%、75%、70%以上的为四等,分别达到94%、80%、75%以上的为三等,分别达到96%、85%和80%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8%、90%和85%以上的为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90%、70%和65%以上的为四等,分别达到92%、75%和70%以上的为三等,分别达到94%、80%和75%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6%、85%和80%以上的为一等;C、D类城市分别达到88%、65%和60%以上的为四等,分别达到90%、70%和65%以上的为三等,分别达到92%、75%和70%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4%、80%和75%以上的为一等。 2.静态交通秩序。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批实行统一管理,权限集中在城市建设部门和公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设置广告、标语、指路标牌等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且不影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遮挡信号灯、标志、标线。车辆停放、施工占路规范,违章停车、占路擦洗车辆、占路堆物堆料、占路摆摊设点、占道设置空调室外机和市场占路明显减少。车辆停车入位。中心城区每5公里主干道双向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分别小于4、3、2、1辆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建成区违章占用道路率分别小于5%、4%、3%、2%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3.主干道平均车速。中心城区主干道及交叉路口不发生周期性严重阻塞,阻塞率明显下降。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平均行程时速A类城市分别达到19、22、25、28公里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22、25、28、31公里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D类城市分别达到25、28、31、34公里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二)管理科学高效 1.协调和规划。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场(库)、交通指挥中心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交通秩序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一规划,常抓不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分工落实,建立考核机制。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和道路交通管理近期、中长期规划,交通管理规划科学、可操作性强,并通过了专家论证。完善交通安全责任制。 2.指挥中心。建成车辆、驾驶员管理和违章、事故处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系统与各职能部门、执勤队联网,地级市以上城市信息系统接入公安一、二级网或实现拨号上网,提高交通管理效率。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规划下,A类城市建成集信号控制、信息查询、监控、通讯、交通诱导和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实现对交通违章、事故、突发事件的及时发现,对执勤民警的直接指挥和管理,随时接受查询。B类城市根据实际需要,建成集信号控制、信息查询、监控、通讯以及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C、D类城市根据实际需要,建成信息查询、通讯、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 3.交通诱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寻呼设备等,及时发布交通信息。各城市根据需要,使用可变情报板,实时提供路况和交通信息。 4.交通组织。广泛运用交通工程理论和先进管理技术,科学组织交通。挖掘现有道路潜力,通行能力有明显增加。发挥路网功能,次干道、支路使用充分,交通流均衡。建成区内35米以上支路利用率A类城市分别达到80%、85%、90%、9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75%、80%、85%、9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70%、75%、80%、8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65%、70%、75%、8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有条件的城市实施错时上下班和单向交通。 5.勤务管理。警力、勤务安排合理,灵活有效,实现一级指挥。对道路管控范围大,实施有效监控。中心城区道路管控范围A类城市分别达到55%、65%、75%、8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50%、60%、70%、8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45%、55%、65%、7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40%、50%、60%、7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6.接警处警。接警后反应迅速,接警后中心城区白天16、14、12、10分钟内到达现场分别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夜间21、19、17、15分钟内到达现场分别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能迅速、有效处置,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及时。现场处置与急救、医疗、清障、消防快速联动。 7.事故处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标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规范。改革事故处理,对案情简单、责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率分别达到40%、50%、60%和7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实行午休照常办公、办案预约、公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调解赔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事故处理中现场勘察、责任认定、处罚、损害赔偿等环节分离,确保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错案率不超过5%、4%、3%、2%的分别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8.警队建设。领导班子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勤政廉政。队伍精神面貌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千人违纪率分别达到5‰、4‰、3‰、2‰以下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实施警务公开。健全警察安全保障体系。民警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警队人员素质明显提高。 9.警队内务管理。警队环境整洁,秩序井然。值班、备勤、内务管理规范。文件、档案按要求制作和保管。武器、警械、交通、通讯等装备按标准配备,放置有序,管理严格,性能良好,使用规范。建立“五小工程”。 10.城建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政务。按照建设部《城建监察装备规定》的要求,配备交通、通讯和取证装备。严格管理,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监察队员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人员素质明显提高,错案率不超过5%、4%、3%、2%分别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三)执法严格文明 1.法制建设。地方性道路交通管理和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基本健全,满足执法实践需要。实行交通违章罚款银行收缴和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未实行交通违章罚款银行收缴或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管理的城市,不得参加等级申报。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未报建设部备案的,交通规划降一等级评定。 2.纠正违章。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逢违必纠,执法必严,坚决取缔影响交通秩序和畅通的违章行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路面执勤民警的纠正违章率A类城市分别达到80%、85%、90%、9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75%、80%、85%、9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D类城市分别达到70%、75%、80%、8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3.执勤纪律。执勤民警着装整齐,指挥标准,警容良好,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纠正违章先敬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使用语言,严禁训斥、刁难当事人,执法形象明显改善。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处罚依据运用准确,执法程序符合要求,手续规范完备。无公安部严格禁止的5种违纪行为及其他危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 4.城建监察规范。城建监察人员持证上岗,证章、标牌齐全,服装整齐。按照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正执法,处罚准确,程序规范,用语文明。实行收支两条线,违章罚款银行收缴。 (四)服务热情规范 1.服务意识。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满意率A类城市分别达到77%、82%、87%、92%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75%、80%、85%、9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73%、78%、83%、88%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71%、76%、81%、86%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全年无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违纪事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性关键岗位服务规范》,做到“安全行车、礼貌待客、车容整洁、服务规范”。 2.便民措施。执勤民警积极救助求救、危难群众,热情为群众指路,主动扶老携幼过马路。维护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学校附近的交通秩序,保障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岗亭边设置便民箱、地图等设施,方便群众。警队窗口单位有接待群众的场所。民警办事效率高,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问题。 (五)宣传广泛深入 1.宣传主题。遵守交通法规,保护个人和他人的安全;崇尚现代文明,塑造自己和城市的形象。 2.宣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气氛浓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法规教育。深入单位、街道、学校和家庭,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建立中小学安全卡制度,建立健全路队制,利用新闻媒体对交通违章行为公开曝光。 4.群众守法意识。市民和流动人口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城市人口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率分别达到50%、60%%、70%、8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尊重、服从交通民警管理和执法。 (六)设施齐全有效 1.信号灯设置。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 14886-94)的要求,根据道路宽度、交通流量以及交通安全的考虑,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种类齐全,安装规范,配时合理,符合技术要求。建成区路口信号灯设置合理,A类城市的路口灯控率分别达到45%、55%、65%、7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40%、50%、60%、7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35%、45%、55%、6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30%、40%、50%、6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根据需要设置车道信号灯。建成区主干道人行横道灯控率A类城市分别达到30%、35%、40%、4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25%、30%、35%、4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20%、25%、30%、3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15%、20%、25%、3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2.路口渠化。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有效分离,不同流向的交通流合理分离,通行能力最大等要求,合理地改建、渠化路口。建成区路口渠化率A类城市分别达到75%、80%、85%、9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70%、75%、80%、8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65%、70%、75%、8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60%、65%、70%、7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3.标志、标线设置。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的要求,增设、更新、施划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做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清晰醒目、齐全有效,满足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指路、指示标志和导向箭头标线前置。建成区主干道标志A类城市分别达到每公里4、6、8、10块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3、5、7、9块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D类城市分别达到2、4、6、8块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标志设置数量均衡,符合实际需要。建成区标线施划率A类城市分别达到80%、85%、90%、9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75%、80%、85%、9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70%、75%、80%、8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65%、70%、75%、8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4.隔离设施。建成区主干道路段根据需要,隔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过街设施完善,保证为交通所用。 5.停车设施。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筑物应达到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停车场、库配建指标,停车场、库功能有效。占路停车位设置合理。建成区百辆车停车位数分别达到8、12、16、20个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A类城市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道外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自动收费设备。 6.公交设施。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站点设置合理、规范。建成区主干道合理划设允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的固定泊位点。中心城区主干道根据需要,设置港湾式停靠站点。客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设置公交专用道。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A类城市分别达到6、9、12、15标台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5、7、9、11标台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4、6、8、10标台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3、5、7、9标台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加快公共交通的场站建设,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A类城市分别达到50%、60%、70%、8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45%、55%、65%、7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40%、50%、60%、7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35%、45%、55%、6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及时更新报废公交车辆,应报废的公共交通车辆实际报废率A类城市分别达到60%、70%、80%、9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55%、65%、75%、8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50%、60%、70%、80%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45%、55%、65%、7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确保运营安全,公共交通车辆运行安全间隔里程A类城市分别达到40、50、60、70万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35、45、55、65万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30、40、50、60万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25、35、45、55万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7.市政设施。城市道路路网结构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和桥梁设施状况良好,建成区人均城市道路面积A类城市分别达到3、5、7、10平方米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B类城市分别达到4、6、8、11平方米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C类城市分别达到4、7、10、13平方米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D类城市分别达到4、8、11、14平方米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建成区路网密度每平方公里分别达到18、22、26、30公里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建成区主干道路面无严重破损,路面完好率分别达到80%、85%、90%、95%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建成区主干道照明设施功能齐全,路灯装置率达到100%,亮灯率分别达到97%、98%、99%、100%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排水设施完好,无井盖、井蓖丢失或损坏,暴雨期主干道无大面积积水,退水时间在30分钟以内。收费站(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手续齐全。 五、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3月15日~10月20日)。各城市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营造创建氛围;完善设施,调整交通流;建立各种管理、监督机制;集中力量,组织攻坚,达到预定的目标。3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将实施方案报公安部、建设部。 (二)总结阶段(10月21日~11月30日)。巩固成效,完善工作机制;总结经验;各城市自评,省、自治区组织评价,报公安部、建设部备案。公安部、建设部组织专家择优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