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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 第三章 行驶和停放 第四章 装载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右侧行驶的下列车辆: (一)自行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车辆; (二)三轮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三轮(不在同一直线)车辆; (三)手推(拉)车:各种人力手推(拉)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或者独轮车辆; (四)残疾人专用车: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五)助动自行车:用燃油或者电动驱动并具备人力脚踏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六)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视为非机动车辆的运载装置。 本办法所称的手推(拉)车的驾驶和行驶,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驱动该种车辆在道路上行进。 第三条 严格取缔擅自加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轮车和手推(拉)车等落后的运载装置。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控制辖区内非机动车辆牌证的发放数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健全群众性非机动车辆安全组织,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手推、拉车除外)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打钢印号码。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第七条 非机动车辆号牌分为:自行车号牌、三轮车号牌、手推(拉)车号牌、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助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号牌。 非机动车辆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明显部位。 第八条 非机动车辆不得改装、拼装,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装置。 第九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还必须是经专业部门鉴定列入《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产品,《产品目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并定期对外公布。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产品和未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并在道路上行驶: (一)自行车、三轮车的车铃、车闸、反射器完整有效。三轮车、手推(拉)车的车厢牢固; (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车长不超过200厘米,车宽不超过80厘米,车高不超过100厘米(不包括车篷),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等安全设备完整有效。手摇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转向、车铃、车闸、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三)助动自行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36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4公里/小时,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初领非机动车牌证必须持购车发票,单位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单位介绍信,属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在购车1个月内(边远地区2个月),向车辆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在城市购置使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事前必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准购置并申领牌证。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非机动车辆(除自行车外)换发牌证期限一般为3至5年;自行车牌证换发期限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辆和车主身份证,在1个月内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发、换发。 第十四条 已领牌证的非机动车辆过户或者转籍,应当凭车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迁移证明,在1个月(边远地区2个月)内到原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籍手续。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改变整车颜色的; (二)车主更换家庭住址的; (三)调换有钢印的车架或者车把的。 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必须凭旧部件及新购件发票、行驶证到发证机关办理补打钢印手续。换下的旧部件一律由发证机关收缴销毁。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失窃,由车主凭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向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和原发牌证机关办理报失手续。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和经营出租的自行车等车辆应当按保险部门的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八条 残疾人专用车(手摇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驾驶人必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和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系下肢残疾者;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三)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叉50厘米以上能辨清声音方向; (五)具备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其他生理条件; (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第十九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助动自行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二)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在各地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格审验。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 第三章 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纠察人员指挥; (二)非机动车辆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遇障碍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借道行驶; (三)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 (五)不得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 (六)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七)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不得离开车座驾驶非机动车辆; (十)不得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十一)手推(拉)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行驶时不得并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二)自行车、三轮车通过陡坡、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车闸失效时,必须下车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驾驶; (十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 (十五)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儿童玩具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市区非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统一定点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区、大型定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置相应规模的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规模和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部门审定,并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车场(库)由建设出资部门或者单位管理和收费。停车场(库)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四章 装载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但装有安全座椅的,允许带学龄前儿童1人。 三轮客车乘人不得超过2人,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1人;三轮货车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不得乘人,非营业性利用空车乘人不得超过3人。以上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上,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身。 第二十六条 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骑车人双肩,宽度不得超过车把,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50厘米;三轮车、手推(拉)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200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10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100厘米。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汽胎轮人力车为1000千克; (二)钢丝轮人力车为600千克; (三)三轮车为300千克; (四)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为40千克,在其他道路为60千克。 残疾人专用车的装载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车辆: (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的; (二)私自编打钢印、制作号牌的; (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非机动车辆或者加装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改装部件、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 第三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30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发动机排量和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三)未申领操作证或不携带操作证而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期接受驾驶资格审验或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操作证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连续2次不参加牌证换发的,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换照,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醉酒后驾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7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申请补发、换发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家庭住址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装载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并责令纠正;妨碍或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并处5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三)12周岁以上(包括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儿童玩具车的。 未满12周岁儿童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或儿童玩具车的,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使用性质和缩小停车用地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处罚有异议或者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暂扣车辆的措施。 扣压或者暂扣的车辆,其车主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车辆或者接受处理的,作无主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向其所在单位发行为人违章通知书或者组织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并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残疾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畜力车的管理由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杭州市区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缓解市区交通“两难”矛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杭州市区“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以“注重实效”、“群众满意”和“走在前列”为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整合资源、统筹兼顾,改善交通、改善环境,发掘人文、促进管理的原则,追求成本最低、速度最快、效果最好的整治方式,把市区“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共建工程、挖潜工程、文脉工程、环境工程、竞争力工程,进一步提升杭州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市区“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达到交通功能清晰、道路结构合理、体现公交优先、智能交通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彰显城市人文、提升城市品位的要求和实现“四化”的目标。 (二)整治原则。 “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应按照“以人为本、系统性、畅通性、景观性、特色性、高标准和实用性”的原则组织实施。 1、以人为本原则:核心城区区域道路除了实现交通功能外,要注重改善人居环境,满足市民群众对公共活动空间娱乐、交往、游赏、休憩等的功能需要。 2、系统性原则:要注重主、次干道和支路、道路与景观、交通组织与管理以及城市家具、地下管线工程、亮灯、绿化、沿街立面和色彩等的系统设计和整治。 3、畅通性原则:通过区域交通组织,实施公交优先、智能交通、交叉口渠化等,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4、景观性原则:要高度重视城市道路与建筑、城市家具与沿街景观的要求。 5、特色性原则:要体现不同区域、路段的历史、文化、生活、商贸和旅游等特色。 6、高标准和实用性相结合原则:既要打造优质、特色工程,又要满足交通功能要求。 三、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整治范围。 保亻叔路:南起北山路、北至天目山路,全长1.6公里。 曙光路:西起灵隐路、东至保亻叔路,全长2.6公里。 体育场路:西起保亻叔路、东至环城东路,全长3.9公里。 凤起路:西起保亻叔路、东至秋涛路,全长4.6公里。 庆春路:西起环城西路、东至秋涛路,全长4.0公里。 (二)整治内容。 道路平面结构布局调整、交叉口渠化、行人(自行车)地下过街设施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整治、智能交通设施设置、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改造、公交电车线调整、建筑立面整治、城市家具统一配置以及亮化、绿化、广告、店招店牌整治和架空线“上改下”等内容。 (三)整治时间。 综合整治工程从2005年7月开始,至2006年4月底完成。 四、工作分工及工作职责 (一)工作分工。 市建委负责保亻叔路、曙光路、体育场路、凤起路、庆春路全长16.7公里道路红线内的整治工作。 上城区政府负责庆春路南侧2.8公里道路红线外的沿线综合整治工作。 下城区政府负责庆春路北侧2.8公里、体育场路3.0公里、凤起路3.4公里道路红线外的沿线综合整治工作。 西湖区政府负责保亻叔路1.6公里、曙光路2.6公里、体育场路西段0.9公里道路红线外的沿线综合整治工作。 江干区政府负责庆春路1.2公里、凤起路1.2公里道路红线外的沿线综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各区工作职责。 各相关城区要成立相应的综合整治工作机构,按照分管范围负责“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道路红线外的沿线综合整治工程;按照沿街立面整治总体设计要求,落实整治工程的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道路红线外的综合整治(拆迁)工作,抓好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做好施工衔接等协调工作;编制各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周报、月报、宣传简报,并报市区“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市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市建委:负责“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的牵头协调工作;组织设计方案会审批复,审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调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下达“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资金安排;负责工程概算审核,督促道路、立面整治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市发改委:负责“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并将该项目列入重点工程,进入绿色通道。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下达“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确保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到位;负责工程决算审核。 市规划局:负责“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规划手续的办理;参与设计方案会审;配合各实施主体做好与规划有关的协调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的用地审批和相关拆迁许可证发放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将平改坡专项整治与“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有效结合;指导、帮助各城区开展居民小区的立面整治工作。 市城管办:负责“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管线的全面检查和施工期间的监护工作,对确需在这次综合整治中同步实施改造的管线,根据整治工程的要求,会同市建委、财政局调整城建城管专项计划,并进行督促落实;负责背街小巷改善工程与“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时序的衔接;负责整治工程范围内亮灯工程的协调、督促、落实工作;配合做好综合整治期间的城管工作,负责制订综合整治后的长效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工作。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参与“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的绿化景观方案设计会审;负责施工中涉及绿化改造、调整和迁移的审批工作。 市电力局:负责落实“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范围内的电力“上改下”工作;做好施工期间的电力管线监护;做好综合整治范围内相关路灯的改造和合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督促协调“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范围内各类广告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各区和广告产权单位按景观设计要求落实广告设施和内容的整改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的全面监察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和审计工作。 市信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负责做好与“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有关的来信来访来电的协调、处理、沟通和督办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的宣传工作,及时制订宣传工作计划,协调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落实综合整治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实施“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所属的燃气、自来水、热力等的管线建设及施工监护;及时做好公交电车线路拆除和改线工作,协调公交临时改线工作;做好自来水、燃气、污水、弱电管网等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期间的交通管理工作,会同道路建设相关部门确定实施时序,制订并落实好交通组织方案,加强现场交通管理,确保有序通行;及时提供交通设施的设计方案,配合实施交通设施整治和智能交通配套建设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综合整治后市中心区域交通的长效管理措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拆除“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加强整治期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目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综合整治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任务,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有关的年度考核。 五、相关政策 为了保障“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有序、依法、高效实施,综合整治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原则上依照去年“三口五路”整治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区和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克难攻坚,优质高效完成“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要按照“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整治、高效能管理”和“保质量、保进度、保安全、保稳定”的要求,将道路交通整治与环境治理相结合,交通工程措施与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综合整治与背街小巷改善、实施创建无障碍城市相结合,动态交通与周边静态交通改造、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以及迎接休博会相结合。 (二)建立例会和现场办公制度。 建立“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例会和现场办公制度。指挥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及时解决问题、布置工作,必要时可视情召开。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沟通了解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认真抓好考核评比工作。 市将对综合整治工程的组织领导、工程设计、整治施工、现场管理、协调配合、整治效果等内容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方案另行制订)。 附件:关于实施杭州市区“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的若干规定 “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地处市中心,工程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交通压力大,为加强管理,协调各方,按期圆满完成整治任务,借鉴已有的建设、整治经验,参照“三口五路”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的有关审批工作按照“特事特办、手续照办”的原则,由各审批职能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工程,进入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确保工程进度。 (二)要做好“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制订道路整治设计方案和立面整治总体设计方案,各区政府负责抓好立面整治深化设计工作。“一纵三横”综合整治工程的设计要做到道路、绿化、立面、亮化、交通设施五项设计同步审批,以达到统一的整治效果。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综合整治过程中和整治后市中心区域交通的长效管理措施。 (四)为加强“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要统一安排施工计划和进度,统一管理施工质量和安全,做到文明施工。由市建委负责协调“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的管线建设工作。所涉及地下管线施工均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单位招投标和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各管线产权单位要主动参与检查、监护,并对完工工程进行验收接管。 (五)各区政府和建设单位要做好“一纵三横”道路绿化的调整、改造和迁移工作,原则上尽量保留现有行道树,确需动迁的可采取迁移方式外迁,沿线空地尽量“见缝插绿”,实施绿化精品工程。 (六)市城管办和城管执法局要加强“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施工期间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综合整治过程中的管理和整治后的长效管理制度。 二、整治资金的有关规定 (一)立面整治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组织进行。公建单位的立面整治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属省直公房的,所需立面整治经费由省机关事务局承担,省级其他单位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落实;属市直公房的,所需立面整治经费由市房管局落实;属市级机关产权的房屋,由市机关事务局、建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区政府拟定立面整治经费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统一落实。 (二)道路红线外沿线整治经费按照“以奖代拨”政策,由市城建资金承担50%。由各区政府上报沿线整治概算,并经市建委审批,由市城建资金承担部分的经费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50%,在整治工程完成后拨付30%,剩余20%待工程决算完成后拨付到位。实施过程中如遇工程量调整,市城建资金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在决算时按规定调整。 (三)电话亭移位、通信、自来水、管煤等的管线“上改下”和同步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产权单位承担。 (四)现有电力设施“上改下”的管沟建设费用由市城建资金承担,电力设施建设经费由市电力部门承担;新建的规划电力管沟建设及电力设施建设的经费由市电力部门承担。 (五)道路红线外的亮灯工程建设和管理养护经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14号)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广告整治经费由各广告产权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出资整治。 (七)对经检查确认存在安全隐患且影响使用的部分管线,由其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提出,并落实专项资金,按整治工程的总体计划安排组织实施。 (八)“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中涉及绿化调整、改造、迁移等的绿化补偿费用一律免交。工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涉及的经营性到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无偿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为保证人行过街设施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按照整治工期,以不影响道路的开通使用为原则,各人行过街设施建设应按照设计确定的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方案组织实施,不列入整治工程工期的考核范围。 (三)公交电车、路灯、交通指示牌等各类杆线,原则上以路灯杆和交通设施杆为主,尽量做到多杆合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