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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10.8和市政府10.16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由我局牵头的食品质量安全和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本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举全局之力,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对于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本市质监系统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行动迅速,狠抓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专项整治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务多,时间紧,要求高。局属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两个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举全局之力,协调好各区、县乡、镇、街道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关系,做好职责分解和责任落实工作。局属各单位的领导一定要深入基层,亲自挂帅,直接部署,一线督办,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作风,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认真研究当前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着力攻坚克难,确保整治工作各项目标的完成。 二、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力争阶段目标按期完成 (一)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各单位要在按照沪质技监监(2007)483号和沪质技监监(2007)545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措施的同时,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确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加工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这两个100%的任务目标如期完成。 1.加快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在专项整治期间,市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精神对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进行了调整,各单位要加快进度,确保各项发证任务按期完成。 一是充实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队伍。从即日起,各食品生产监督所持有国家注册审查员证书的人员,均可作为审查组长参加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此外,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将立即组织对本系统内质检机构的有关食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生产许可专业知识培训,上述人员经培训后可作为审查员直接参加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二是调整审查组派遣工作流程。从即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由各受理部门负责派遣。审查中心要将全市审查员(含审查组长)信息通报各受理部门,各受理部门应加强对审查组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的“四个不得”要求。 三是允许部分企业委托出厂检验。对已有实验室建设计划和方案,但目前来不及实施的企业,可委托市质检院等14家检验机构(见附件1)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应与检验机构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协议(范本见附件2),并在申请时提交给受理部门3份复印件。企业要严格执行委托出厂检验协议,各受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监管,防止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出厂。 四是汇总上报第28类食品信息。对现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未涵盖,建议按第28类发证的食品,各受理部门要尽快汇总相关信息(见附件3),于10月18日前报市局食品处,由市局汇总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确认。 五是缩短计量检定工作时限。专项整治期间,有关计量部门,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计量检定工作采取特别措施,建立“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和各项保障措施,合法缩短检定时限,量检定要在企业提出申请的2天内完成。 六是加快规模以上企业发证进度。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要加强与各专业委员会的联系,掌握各专业委员会确定的有关本市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并在10月18日前通报各相关受理部门,各受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10月底前完成规模以上企业的发证工作。 七是推进已获得的证书但未覆盖全部食品的企业尽快获证。各受理部门要逐个排查已获证企业情况,汇总上报已获证书未覆盖全部食品的企业情况(见附件4),制定措施,确保获证企业的所有食品全部纳入市场准入监管范围。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小作坊监管的最新指示精神,各区、县要尽快明确小作坊监管对象,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小作坊监管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是全部建立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在10月19日前与辖区内所有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具体规定统一印发,由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在“监管部门”一栏加盖公章,在小作坊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 二是督促小作坊产品明示销售区域。各区、县局要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加强日常监管,限制食品小作坊的产品销售范围,并督促小作坊在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位置明示其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注明“本产品仅在XXX地区(或XXX销售点)销售”等内容。不能及时改包装的,要在包装上加贴加印限制销售范围,并确保清晰、牢固。12月15日前,全市小作坊都必须在产品上加贴加印销售范围明示标识。 三是督促小作坊产品实行简单包装。各区、县局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产品包装的监督检查,督促小作坊实行简单包装制度,其包装以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即可,避免装帧华美的包装,防止其乔装打扮,避免广大消费者误解。小作坊产品的标示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和地址以及销售范围,不得含有夸大或故意美化其产品特性的内容,如“绿色食品”等。 四是建立和完善小作坊台帐制度。市局将制定并下发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原辅料使用台帐和供销台帐,各区、县局要督促食品小作坊建立原辅料使用台帐和供销台帐制度,严格执行原辅料进厂索证验票,保证产品去向批批可查。10月22日前,所有小作坊都必须建立食品小作坊台帐制度,并使用统一格式的原辅材料使用台帐和供销台帐。 五是限期改造,加强帮扶。各区、县局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要给出明确的限制改造时间表,并积极给于必要的帮扶,引导小作坊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对逾期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小作坊予以取缔。 (二)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全面掌握企业现状,按时保质完成建档任务 深入开展企业清查摸底,落实建档范围内企业情况与实有数汇总和统计工作,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动员和服务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100%完成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按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计划》(沪质技监监[2007]545号)的要求,10月底前,10类重点产品建档企业数量要达到80%,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数达到90%.其中10月15日前,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生产企业100%建档;10月底前,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100%建档。力争在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 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100%建档的目标。 2.进一步明确“基本消除”和“彻查”两项目标,制定目标分解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为实现“基本解决无证生产问题”和“彻查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两项整治目标,各单位要采取措施,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在区域内开展拉网式检查,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实行排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大力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各项检查要做到事先有计划,行动有记录。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的排查,10月20日覆盖30%的乡、镇、街道,11月10日完成60%,11月20日前全部完成。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查制假窝点,深挖大案要案。涉刑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市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3.狠抓涂料和电线电缆两类重点产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区域名单的通知》要求,本市涂料和电线电缆行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部分产品未获3C认证以及获3C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问题。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加强对涂料、电线电缆两类产品的整治力度。一是要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溶剂型木器涂料、电线电缆2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性检查,重点是产品一致性问题。对检查中涉嫌违法的,立即组织查处;二是要在10月底前,完成对生产、销售两类产品的重点场所的专项执法检查。南汇、浦东、闵行等局要着力加强对电线电缆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奉贤、青浦等局要着力加强对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11月10日前,各区、县局应当将对电线电缆和涂料产品专项整治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报市局监督处。 4.强化监督抽查后处理,提高工作有效性 严格依据监督抽查后处理规范要求,完成市局移送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11月底完成全部10类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督促其整改复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加大曝光力度,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区域性严重质量问题,进行整体曝光,并通报当地区、县政府,开展区域性综合治理。 三、总结工作经验,着手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在解决区域性突出问题的同时,注重建立长效机制。要边整治、边总结,把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及时总结提炼,作为今后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认真落实“查、治、管、扶、建”五项措施,既推动当前突出问题的解决,又为标本兼治打好基础。建立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制度,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力度,提高整治工作知晓度 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舆论媒体及时报道整治行动和整治成果。深入社区、企业积极宣传整治行动的目标、措施,提高整治行动的社会知晓度。严格按照沪质技监监[2007]484号文要求,信息报送做到保质保量,报表统计情况做到及时、准确。市局将组成检查小组,由局领导带队,到各区、县局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市局还将定期通报各单位信息数据报送工作情况。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
附件2: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协议(范本) 委托方: 企业代码: 电话: 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职务: 受委托方: 电话: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职务: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经协商,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一、委托事项: 二、检验内容及标准
四、检验报告时间及报告方式:以样品到达本中心后 日提交书面检验报告。 五、检验费用及交付方式:以 收取检验费,由委托方将检验费于检验前交付。 六、对检验结果异议的处理方式: . 七、委托人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如实向受委托方介绍本协议所涉及产品生产情况; 2.按检验标准要求或双方约定提供检验所需样品,并保证样品的适检性和真实性; 3.依法使用检验合格标识,不得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检验合格标识; 4.按时收取检验报告,并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纳检验费用。 八、受委托方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保守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秘密; 2.保证按要求完成检验工作,按时提交检验报告,并保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3.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检验费用。 九、协议终止、中止或变更: 委托方因故不能如约全面履行本协议,需要终止、中止本协议的,应于每次抽样检验前 日内通知受委托方。受委托方因故不能如约全面履行本协议,需要终止、中止本协议的,应当在终止或中止前 日内通知委托方。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需要变更本协议条款内容的,应当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十、法律责任: 1. 违约责任:委托方、受委托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的违约金。 2. 赔偿责任:委托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受委托方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受委托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根据所收检验费占产品总价值份额,对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责任:委托方、受委托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 争议解决方式: 1.委托方、受委托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就本协议约定内容或履行方式等发生争议的,可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委托方对受委托方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投诉。 十二、 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方签字:(印章) 受委托方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建议按第28类食品发证的企业情况汇总
1 2 3 4 5 建议发证名称填写示例:其他食品(蛇粉) 附件4:已获证书未覆盖全部食品的企业情况汇总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 2 3 4 5 注:1、食品名称按审查细则规定填写,对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填写“其他食品”。 2、每月8日、18日、28日前分别填表报送。 附件5:重点产品(涂料、电线电缆)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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