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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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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8  湘政发(2007)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7-11-8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国务院发布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确定了全省“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25%,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均削减10%,镉、砷排放均削减25%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富民强省的的必然要求。

  2006年以来,各市州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詈。分解落实了年度目标任务,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加强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了“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关停整治了一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大湘江流域和洞庭湖水污染防治力度,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晨。但是,全省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2006年,全省单位GDP能耗虽然比2005年降低了3.39%,但没有实现降低4%的年度目标;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了1.6%和3.1%,进一步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压力。2007年上半年,占全省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达53.9%的九大高耗能行业生产和投资保持快速增长,在拉动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同时,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整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工业化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有力的措施,确保实现我省确定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要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坚决压缩城市形象工程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一批严惩违反国家、省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各市州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省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地方各级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经常监督,对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民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今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减排工作办公室,节能工作办公至设在省经委,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市州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市州、各部门要在2007年11月3O目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分别报省经委、省环保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现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40吨标准煤下降到1.12吨标准煤,降低20%;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2.88吨标准煤下降到2.15吨标准煤以下,下降2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366吨下降到260吨,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91.93万吨减少到83.6万吨,削减8.33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89.5万吨减少到80.5万吨,削减9万吨;镉由19.91吨减少到14.93吨,削减4.98吨;砷由93.48吨减少到70.1吨,削减23.38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O%,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事达到6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出台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的具体措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会同各金融机构制定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信贷的具体办法;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等部门,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长沙电监办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甄别,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盲目发展;省经委、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电解铝、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省发改委和省经委分别制定电力、钢铁行业上大压小和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电解铝、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质监局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产品不得受理、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省经委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抓好落实。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五)认真执行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适当提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标准的具体意见。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产品,严禁开展加工贸易,暂未列入的,要从严审批,凡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不得发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进一步规范水电建设市场,加大水能资源梯级开发利用力度。科学规划和调整燃气气源结构,推进天然气合理利用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新增农村沼气用户75万户,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840处,今年分别新增l5万户和13O处以上。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实施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生物质能源示范项目,扶持发展生物柴油规模化项目,启动红薯乙醇燃料试点项目和生物质能源林高产栽垮示范基地项目,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推广应用方案。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办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研究出台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全省能源结构。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发[20O7]9号)精神,相关责任单位要分解落实任务,抓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着力做强高新技术产业,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到201O年,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占GDP的比重要分别提高1.8和5.9个百分点。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湖南省“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今年重点抓好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中的103家企业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和建材行业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项目。积极推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工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高效、节能、环保、安全的照明产品,积极实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在省直机关率先更换非节能照明灯具。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任务,抓紧落实。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尽快编制完成湖南省“十一五”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规划,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必须确保规划项目的按期建成,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基本建成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的目标。巩固环洞庭湖区造纸企业污染整治成果,尽快开展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行动,加大湘江等重点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省环保局会同省建设厅、省经委、省水利厅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投运脱硫机组2027万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按照环保要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530万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497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42万吨。今年投运脱硫机组57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48万吨。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物价局、长沙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府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治理等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经验,进一步抓好株冶、智成化工和汨罗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循环经济试点,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第二批试点,争取国家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制定出台《湖南省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在抓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再确定20家企业、5个园区、2个县市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推动重点行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十三)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大电力、钢铁、有色、石化、纺织、造纸、啤酒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推行废水“零排放”,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到2OlO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加快实施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推进农业科学集水、蓄水和用水,加快农村山塘、水库等灌溉设施改造,提高节水灌溉面积,基本实现农业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投资改造力度,到20lO年,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得超过l5%,地级城市不得超过13%。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省水利厅会同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等部门制定节水规划和措施。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l3号)和《湖南省“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湘经环资[2007]357号),大力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及秸秆、林区“三剩物”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拓展火电厂粉煤灰、脱硫石膏的运用领域。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严格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引导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的有效再利用。贯彻《湖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加大“禁实”力度,确保完成“禁实”目标。在农村逐步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农办、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商务厅抓好落实。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化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系统,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生活垃圾处理场沼气利用发电等项目。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的统一处理。省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重点在有色、冶金、石化、造纸、纺织、制革、电镀等行业推广清洁生产示范。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省农业厅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十一五”期间,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重点安排和支持一批科技创新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和共性技术,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各级科技部门负责把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纳入“十一五”科技攻关的重点,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刨新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建立节能环保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制定政策措施,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化、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采用节能减排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应用。推广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省科技厅会同省羟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措旋,促进全省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十八)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各类节能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能项目服务、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省经委会同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

  (十九)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目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研究提出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旋运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核心技术且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企业。省环保局会同省经委、省建设厅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加强对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经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对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评价考校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省国资委抓紧制定对监管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企业工资总额考核体系。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尽快建立各地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和部兮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自动监控,强化饮用水源水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加快建设省市两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省统计局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

  (二十二)完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省发改委、省经委要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抓紧制定《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从源头上控制能耗的增长。依法将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适时提高评估和审查的门槛,加强对各市州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环评审批管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新上项目环评统一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建立相应的审批项目问责制。

  (二十三)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重点抓好“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的实施。要组织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依法督促重点耗能企业按规定配备、管理能源计量器具,并对配备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督促企业按期对所配备的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实施能源审计,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师制度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组织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确保百家企业“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ll40万吨标准煤,今年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已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耗能企业要加强考核。对末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省经委会同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等部门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责任。

  (二十四)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考核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规范有序用电,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由省经委会同省物价局、长沙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措施,严格组织实施。

  (二十五)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各市州要按照国家“十一五”建筑节能的总体要求,采取积极措施,落实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各级建设部门要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格执行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达不到标堆的民用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逐步建立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由省建设厅制定具体措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十六)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省交通厅会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要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路网结构,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内河水运资源,提高内河运输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中的比例。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制定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政策。各市州要加快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实施。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费量限值标准,严格生产和市场准入条件。公安、交通、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财政、商务部门要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力度。

  (二十七)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省质监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领域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及环保产品。

  (二十八)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省人事厅、省经委要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省节能监察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各市州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形成全省节能监察和节能服务两套体系。各级节能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九)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制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办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湖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节能减排纳入法制化轨道。省质监局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等部门要围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结合我省特点,加快制定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2007年组织制定水泥熟料、聚乙烯醇、烧碱、析出锌、机制纸板、金属电解锰等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督促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三十)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量,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环保局、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非正常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除扣减脱硫电价外,同时要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强化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及监管,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省环保局会同省物价局、长沙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措施,抓紧落实。

  (三十一)强化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企业化,建立厂网、场站分开的建设运行营理本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市场化,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建成的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要确保处理负荷和处理质量;实施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拔运行经费的重要依据。对存在服务数量、质量不达标和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等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严肃查处。加快污水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并与环保、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对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设施运行负荷和处理质量不达标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和基本建设项目,暂缓下达国家和省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省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监管。

  (三十二)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各级节能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执法。

  (三十三)严格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规避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进行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的问题;有关地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菅职责或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问题;对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得力、指标分解不到位、落实措施不具体或者在上报统计、监测和考核结果时弄虚作假的问题;企业中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不遵守节能及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以及有关部门不认真执行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等政策的问题。要加大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四)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政策,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完善现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合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提高工业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根据具庠情况适当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提高收缴率,实行排污收费责任追究制。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6]47号文件要求,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征收到位和专款专用,“十一五”期末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率。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长沙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三十五)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各市州政府也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六)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结合国家税制改革进程和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落实国家对生产或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条件的节能减排设备可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七)加强和改善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信贷投入。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并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各级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包括环境违法信息在内的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民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中国水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世界环境曰、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使学生从小培养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三十九)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当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经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制订和实施《全省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设备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要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办公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四十一)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并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并在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率先实施。建立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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