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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本署)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署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署设行政组、保安组、教育组、户口组、安检组、外事组、民防组、交通组、经济组、后勤组、秘书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关系室、信息室、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分别掌理本署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署设外事警官队及警政企划委员会,以肆应外事工作及警政研究发展需要。 本署设入出境管理局、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国道公路警察局、港务警察局、铁路警察局、保安警察总队、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国家公园警察大队、空中警察队、警察电讯所、民防防情指挥管制所、警察广播电台、警察机械修理厂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分别掌理其组织法规之有关事项。 第4条 行政组职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厘订改进及职权之调整事项。 二、分驻(派出)所警力配置、警察服制及警察机关设备标准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警察勤务制度之规划、督导、管制事项。 四、各警察机关勤前教育之规划、督导、管制事项。 五、特殊任务警力编组、运用之规划、督导、管制事项。 六、警勤区之划分、变更、督导、管制及绩优警勤区之遴选、考核等事项。 七、协助整理市容及取缔违规摊贩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取缔妨害风化(俗)行为及不良习俗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协助取缔妨害卫生及协助处理违章建筑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公娼登记与管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一、协助一般行政机关推行一般行政之规划、督导、协调事项。 一二、警棍、警铐、电气警棒、电击棒之管理及警械管制事项。 一三、协助取缔环保犯罪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行政警察业务事项。 第5条 保安组职掌如下: 一、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及机动保安警力之调遣配备事项。 二、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扩大临检、春安工作及执行戒严令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枪炮、弹药、刀械管制及自卫枪枝管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配合动员支持军事作战之督导事项。 六、义勇警察及山地义勇警察编组、训练、管理、运用之规划、督导事项。 七、特殊地区警备治安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人民集会、游行申复案件处理及人民集会、游行、陈情、请愿秩序维护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中央与地方各项选举治安维护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及山地警备治安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一、推行社区守望相助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保安警察业务事项。 第6条 教育组职掌如下: 一、警察学制之厘订改进事项。 二、警察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警察人员进修、考察及专题研究、研习之规划、遴选、审核事项。 四、警察课程、教材之审核事项。 五、警察学籍之管理事项。 六、警察教师资格之审查事项。 七、警察教学方法之指导事项。 八、警察常年训练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九、警察品德教育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一○、警察学业成绩之考核、校阅、评判、注册、给奖事项。 一一、与外国交换警察人员训练或接受外国政府委托训练事项。 一二、警察体育及学术之倡导推进事项。 一三、警察人员心理谘商与辅导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警察教育业务事项。 第7条 户口组职掌如下: 一、户口查察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户警联系事项。 三、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之督导事项。 四、户口卡片建立、通报、运用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查寻人口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其它有关户口业务事项。 第8条 安检组职掌如下: 一、安检勤(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机场、港口初期遭受劫持破坏事件之应变及演习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机场礼遇案件及会晤过境旅客案件之审核、规划、督导事项。 四、机场公务借证、记者工作证等案件之审核、规划、督导事项。 五、机场管制区进出人员管制、安全查核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查获非法出入境人员、械弹、毒品等案件之协调处理与督导事项。 七、国际港口治安维护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各地区进口货柜联合安全检查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新辟港口治安维护之规划、协调与督导事项。 一○、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合法入境非法工作或活动查处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一、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停(居)留非法行为调查事项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二、大陆地区人民非法入境清查工作事项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三、两岸交流有关警察事务之综合协调、联系事项。 一四、大陆偷渡犯查缉工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五、安检特定情报、保防业务之规划、协调、督导事项。 一六、其它有关安检警察业务事项。 第9条 外事组职掌如下: 一、外国人入出国、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收容管理及驱逐出国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涉外案件及外国人非法活动调查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外事情报搜集分析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外国元首、访华代表、国际性会议及代表安全维护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外国使领馆、外国驻华机构及官员安全维护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促进国际警察合作及访问、交换资料之规划、督导事项。 七、核发警察纪录证明书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其它有关外事警察业务事项。 第10条 民防组职掌如下: 一、防情法令之研议、工作计画及作业程序之策定事项。 二、防情通讯及警报设施整备之规划、督导、协调事项。 三、防空疏散避难及宣传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空袭防护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民防团队编组之规划、督导及人力动员协调、建议事项。 六、民防团队教育训练、演习之规划、督导事项。 七、协助重大灾害抢救之督导事项。 八、其它有关民防业务事项。 第11条 交通组职掌如下: 一、交通安全维护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交通安全管制设施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交通秩序整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交通事故处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协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讲习之督导事项。 六、交通警察执法之督导事项。 七、交通警察装备器材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管理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协助淘汰落后车辆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交通统计、记录及通报规划、督导事项。 一一、空中警察相关业务及直升机支持申请案之审核事项。 一二、铁、公路桥梁隧道之巡护事项。 一三、协助取缔违反电信相关法令之督导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交通警察业务事项。 第12条 经济组职掌如下: 一、经济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协助查察取缔囤积居奇、联合垄断、哄抬物价等违反公平交易法行为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侦办伪造币券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侦办地下钱庄(高利贷放)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协助取缔违反林业、水土保持相关法令及盗采砂(土)石之督导事项。 六、协助侦办走私、漏税、私烟酒及取缔私运大陆地区物品之规划、督导事项。 七、协助查缉违反智能财产权案件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其它有关经济警察业务事项。 第13条 后勤组职掌如下: 一、警察机关武器、弹药与防弹装备配赋基准订定、购置、补充、汰换、报废及保养检查、督导、执行事项。 二、警察机关警用车辆设置基准订定、购置、补充、汰换、报废、保养检查、督导事项。 三、警察机关之警用信息、保安等专业装备之采购事项。 四、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管理事项。 五、本署财产之帐籍登记与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六、本署厅舍、会馆、眷舍之整建、土地业务与营缮工程督导、执行、管理事项。 七、警察公墓之管理事项。 八、本署驾驶之训练、考核、管理事项。 九、其它有关警察后勤业务事项。 第14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二、署长亲(密)启公文之登收及缮发事项。 三、交办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四、本署工作报告、演示文稿、警政白皮书及年鉴之汇编事项。 五、本署署务会报及幕僚主管会报之召开事项。 六、文书处理之规划、解释及本署公文之文书处理程序。 七、档案管理之规划、督导及本署档案管理作业。 八、本署政绩交代之汇编及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九、本署行事历及重要措施之汇编事项。 一○、本署综合性计画、年度施政计画之汇编、选项列管及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重要方案之追踪、列管、考核事项。 一二、本署业务督考事项。 一三、本署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及推展事项。 一四、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及其它重要业务之列管事项。 一五、逾期公文之调卷分析与签报事项。 一六、公文处理成绩之定期考核与奖惩事项。 一七、公文稽催管制及各项报表之调制事项。 一八、公文登记、查询及处理绩效报表之调制事项。 一九、本署事务用品之采购及工友、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二○、本署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二一、其它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15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务督察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重点业务督导之规划、考核事项。 三、警戒、警备、重大演习之督导、考核事项。 四、维护警风纪之规划、督导、考核及重要警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五、激励员警士气各项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六、特种勤务之协调、联系、督导事项。 七、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八、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九、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员警申诉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规划、执行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督察工作事项。 第16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所属警察机关之机关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社会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三、侦防内乱、外患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四、社会治安调查之研究、规划、指导、搜集及处理事项。 五、其它有关保防业务事项。 第17条 法制室职掌如下: 一、警政法规之研究、整理、编纂事项。 二、本署各业务单位制(订)定、修正、解释警政法规之审查、协调事项。 三、警察机关整理、制(订)定法规之督导事项。 四、警政法规宣导、座谈、讲习之规划、督导、协调事项。 五、警政法规施行效果之调查访问事项。 六、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督导事项。 七、其它相关法规研究事项。 第18条 公共关系室职掌如下: 一、警政新闻之发布与大众传播媒体之联系事项。 二、提供大众传播媒体有关警政措施及宣导资料事项。 三、舆论对警政之报导评论建议之搜集及处理事项。 四、促进警民关系推行为民服务工作事项。 五、举办民情访问及警民座谈会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接待各界参观、访问、介绍警政工作概况事项。 七、民意机关及公益社团之联系事项。 八、对警察之友会之辅导事项。 九、其它有关警察公共关系事项。 第19条 信息室职掌如下: 一、发展警察信息系统整体规划及协调事项。 二、警察机关设置信息系统计画之审查、核转事项。 三、警察机关信息作业之开发及研究发展事项。 四、警察机关信息系统之管理运作事项。 五、各级警察机关实施办公室自动化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六、警察机关使用信息系统之督导、考核事项。 七、其它有关信息业务事项。 第20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状况之指挥、掌握、处置与通报事项。 二、情报搜集传递及命令转达事项。 三、聚众活动、突发事件及紧急治安事故之指挥、处置、通报事项。 四、交通事故及各种灾难之指挥、处置、通报、联系事项。 五、民众报案之受理与处置事项。 六、各级勤务指挥中心作业规定拟修之提报事项。 七、一级、二级指挥所开设之协调、处理事项。 八、通报资料整理、检讨、分析、保管与报告之提报事项。 九、各级勤务指挥中心勤务之督导、运作、考核事项。 第21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警察机关及驻卫警察之设置、裁并及警察员额之编组变更等规划、督导事项。 二、任免、升迁、分发、申请复用案件之核办事项。 三、铨审动态案件之核办事项。 四、奖惩案件及请(颁)发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年资标及模范公务人员等案件核办(转)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绩(成)案件之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加给之规划、核办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核转事项。 八、聘雇人员离职储金之审议、核转事项。 九、警察人员入出境之核办事项。 一○、人事数据管理、登记、查复、统计分析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一一、本署及所属机关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警察人事法令之厘订及修正事项。 一三、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22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署岁入、岁出单位概(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本署所属机关岁入、岁出概(预)算之审核及汇编(转)事项。 三、本署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所属机关分配预算之核转事项。 四、本署及所属机关经费流用、应付岁出款及预备金动支之申请与核转事项。 五、本署及所属机关岁入、岁出追加(减)及变更预算之审核与编报事项。 六、本署岁入、岁出预算及各种基金之执行控制及审核。 七、本署及所属机关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开标、比价、议价、决标之会同监办事项。 八、第一及第二预备金支出之审核事项。 九、本署岁入、岁出预算及各种基金之记帐凭证编制、各种帐簿登记、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一○、本署岁入、岁出预算各项原始凭证之送审事项。 一一、本署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产物品之检查、核对事项。 一二、本署及所属机关岁入、岁出单位决算之审核与汇编事项。 一三、本署所属机关会计报告之审核及预算执行与绩效之查核事项。 一四、本署所属机关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五、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制度之设计、拟订、核转事项。 一六、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之派免、升迁、训练与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一七、其它有关会计、岁计事项。 第23条 统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署公务统计方案之研(修)订与推动事项。 二、警政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三、警政应用统计分析事项。 四、警政统计书刊之编订、出版与分送事项。 五、警政统计图表之设计、绘制事项。 六、警政统计调查、民意调查实施计画之研订与推动事项。 七、警政统计资料之发布与提供事项。 八、国内外警政统计资料之搜集、交换事项。 九、警政统计数据库之建立、管理与维护事项。 一○、本署所属机关公务统计方案之审查及公务统计之指导、稽核事项。 一一、本署所属机关警政应用统计分析之指导事项。 一二、本署及所属机关统计人员之派免、升迁、训练与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一三、其它有关统计事项。 第24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之受理、审核及受理申请查阅事项。 二、本署及所属机关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核之研议及核转事项。 三、本署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四、本署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五、本署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六、本署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七、本署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八、危害或破坏本署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本署及所属机关采购之监办会办事项。 一○、本署所属机关政风业务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25条 外事警官队职掌如下: 一、涉外刑事案件之侦办事项。 二、重要外宾安全维护之执行事项。 三、驻华使领馆、外国机构安全维护之执行事项。 四、外国人涉嫌非法活动调查及外事情报之搜集处理事项。 五、非法入出境案件之调查处理。 六、外国人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之取缔、收容管理及遣送出境等执行事项。 七、外国人服务事项。 第26条 警政企划委员会职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警察业务与勤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其它有关警政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27条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其权责如下: 一、本署施政方针、工作计画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署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本署法令规章之制(订)定、修正、废止及其重大疑义之核释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六、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七、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调遣、奖惩事项。 九、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一○、其它有关警察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28条 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署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警政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署长交办事项。 第29条 主任秘书,承署长、副署长之命指导本署各单位业务,并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警政重大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策进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表报之综核审阅事项。 四、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五、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30条 专门委员、技正承长官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方案之设计审议事项。 三、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五、长官交办事项。 第31条 组长、室、中心主任承署长、副署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署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32条 本署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33条 本署署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以副署长、主任秘书、组室中心主管、直属各警察机关首长、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长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34条 本署文书处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35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