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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财政部修正发布全文6点 壹、总则 一、依据税捐稽征法第十一条之二及电子税务实施办法规定,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营业人得以下列方式办理营业税申报及缴纳税款。 (一)电磁纪录媒体申报:营业人经向稽征机关申请核准者,得以载有进项或销项或进、销项或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直接扣抵法相关附表及零税率销售额清单之电子数据代替营业税申报数据,以磁片、光盘等媒体档案办理申报。 (二)因特网申报:营业人经取具身分凭证或于报税网站自订密码,得以同时载有进、销项、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直接扣抵法相关附表及零税率销售额清单等电子数据,以电子传输方式办理申报。 (三)因特网缴纳税款:营业人采因特网申报营业税,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利用因特网缴纳营业税税款。未采因特网申报之营业人亦得利用因特网缴纳营业税税款。前项电子数据系指下列之营业数据。 (一)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 (二)进项营业资料: 1.统一发票扣抵联。 2.收款机统一发票收执联。 3.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 4.进货退出或进货折让证明单。 5.海关代征营业税缴纳证扣抵联。 6.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 7.经财政部核准使用之其它凭证。 (三)销项营业资料: 1.统一发票明细表。 2.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证明单。 3.免用统一发票。 (四)直接扣抵法相关附表数据(不包括兼营营业人申请核准采用直接扣抵法营业税额调整计算表): 1.兼营营业人申请核准采用直接扣抵法进项税额分摊明细表。 2.兼营营业人申请核准采用直接扣抵法购买国外劳务应纳营业税额计算表。 (五)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数据。 三、免税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及海关管理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适用零税率之营业人,申请核准以电磁纪录媒体申报销项数据或因特网申报者,可填报「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明细表(专供加工区、科学园区适用零税率营业人使用)」以代替「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使用。 四、凡属下列情形者,准予汇加申报: (一)依商业会计法第四十条及商业使用电子计算器处理会计数据办法规定处理帐务之营业人,对于经财政部核定进项载有税额之其它凭证,可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核准,依其传票帐载金额建档。 (二)营业人以电子计算器或三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开立予非营业人之连续发票号码销项数据。 (三)二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销项数据可依人工填写明细表方式申报。 (四)销项免用统一发票可按月汇总登录。 (五)每张税额伍佰元以下之进项统一发票或载有税额之其它凭证,可按月分类汇总登录。 (六)最近三年内查无违章欠税情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营业人,经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核准后,可就其申报之三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进项凭证,按月汇总登录: 1.公营事业。 2.依商业会计法第四十条及商业使用电子计算器处理会计数据办法规定处理帐务之营业人。 3.最近三年内经财政部核定为开立统一发票绩优营业人者。 4.最近二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或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 五、营业人除采因特网申报案件,于申报缴纳期限内,得以因特网重新申报外,应依下列方式向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更正营业税电子数据: (一)更正当期(月)申报资料 1.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或直接扣抵法相关附表,应填报更正之申报书或附表办理更正。 2.进、销项营业数据、零税率销售额清单数据应重新录制媒体档案办理更正。 3.营业人办理本项更正时,应提示完成因特网营业税申报报缴资料或营业人媒体档案递送单。 (二)更正非当期(月)申报资料 营业人应填写申请书叙明事由,并检附更正申报书及证明文件办理更正。 贰、电磁纪录媒体申报作业 一、申请作业程序 (一)营业人申请以电磁纪录媒体申报营业税数据者,应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报期限十五日前检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2.依本作业要点规定之档案规格,录制十日至一期之测试资料。 3.测试资料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影本。 4.作废及空白未使用之统一发票字轨及号码数据,但于电磁纪录媒体档案内注明者免附。 5.「营业人媒体档案递送单」乙份,一式三联(格式如附件二)。 6.营业人之总机构得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由总机构汇总以电磁纪录媒体办理申报其所有其它固定营业场所之进、销项营业数据。申请时,应检附「营业人申请由总机构申报进销项媒体数据所属单位明细表」(格式如附件三)。 7.经财政部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者,总机构应将本身及其合并申报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录制于同一测试媒体档案。 (二)稽征机关接获申请后应即就申请人所提出之各类书表详加核对,如有不符应即通知营业人补正。如符合规定,应于二日内将下列数据移送电作单位: 1.测试数据之电磁纪录媒体。 2.测试资料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影本。 3.作废及空白未使用之统一发票字轨及号码数据(免附者除外)。 4.「营业人媒体档案递送单」。稽征机关电作单位收到前项数据后,应于一周内测试完竣;经测试正常者,应于递送单内填注「作业完成」字样;签章后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二、三联连同电磁纪录媒体送交业务单位于二日内函复营业人(格式如附件四),并发还营业人电磁纪录媒体,营业人申请由总机构汇总以电磁纪录媒体申报进销项数据者,业务单位应于核准时副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稽征机关。营业人提供之电磁纪录媒体经测试异常者,应即通知营业人携回补正后再予审核。 (三)营业人曾以因特网办理营业税申报完成者,视同经稽征机关核准以电磁纪录媒体申报。 二、申报作业规定 (一)营业人经核准以电磁纪录媒体申报营业税数据,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申报期限,检附下列数据向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1.当期(月)进项或销项或进、销项或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直接扣抵法相关附表及零税率销售额清单数据电磁纪录媒体(该媒体应有防震、防水、防压等防护措施)。 2.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及直接扣抵法相关附表,但经核准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及直接扣抵法相关附表以电磁纪录媒体 申报者免附。 3.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但经核准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以电磁纪录媒体申报且仅经海关出口者免附。 4.缴款书申报联或因特网缴税完成之缴税交易数据。 5.进项营业数据,但经核准进项数据以电磁纪录媒体申报者免附。 6.销项营业数据,但经核准销项数据以电磁纪录媒体申报者免附。 7.空白未使用收款机统一发票。 8.作废及空白未使用之统一发票字轨及号码数据,但于电磁纪录媒体档案内注明者免附。 9.「营业人媒体档案递送单」乙份。 10.其它依营业税法相关规定应检附之文件。 (二)经稽征机关核准由总机构汇总以电磁纪录媒体申报进、销项营业资料之营业人,其所有其它固定营业场所之进、销项营业数据,得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稽征机关汇总以电磁纪录媒体办理申报,惟其总机构及所有其它固定营业场所仍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经财政部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者,其所有其它固定营业场所申报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之税额计算栏免填载)。 叁、因特网申报作业 一、营业人采因特网办理营业税申报,须依经济部工商凭证管理中心之规定申请并取得该中心核发之身分凭证或至报税网站依程序自订密码,始有权限使用因特网税务系统提供之服务。 二、申报作业 (一)营业人以因特网报缴营业税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逾期则不受理因特网申报,应改以其它方式向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二)营业税以因特网申报,有应纳税额者应先采因特网缴税。 (三)经财政部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者,其所有其它固定营业场所之进、销项营业数据,得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核准由总机构汇总采因特网申报,惟其总机构及所有其它固定营业场所仍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自行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所有其它固定营业场所申报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之税额计算栏免填载)。申请时,应检附「营业人申请由总机构申报进销项媒体数据所属单位明细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为避免营业数据文件格式错误,营业人之进销项数据文件(BAN.TXT)、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档(BAN.TET)、直接扣抵檔(BAN.TO1)及零税率销售额资料文件(BAN.TO2)应先利用因特网申报缴税网站所提供之检核程序,执行前端审核作业。 (五)前端审核结果正常,营业人应插入身分凭证磁盘或输入于报税网站自订密码,以进行营业税因特网申报作业;审核结果异常,则产生异常讯息及异常清单,供营业人据以办理更正后,再进行网际网路申报作业。 (六)营业人以因特网申报缴税失败时,在线实时显示异常讯息及原因。因特网申报缴税完成时,显示下列资料于申报书上供营业人列印: 1.收件编号(县市+统一编号+所属年月+检查码) 2.申报日期 3.申报次数 4.进销项笔数 5.直接扣抵法附表件数 6.零税率销售额笔数 7.已纳税额 8.最后异动日期、时间 (七)营业人以因特网申报缴税者,应于申报缴纳期限另行检附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稽征机关审查。 1.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及证明文件,但仅经海关出口者免附。 2.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调整计算表或兼营营业人申请核准采用直接扣抵法营业税额调整计算表。 3.旅行业开立之代收转付收据明细表。 4.空白未使用收款机统一发票。 5.作废及空白未使用之统一发票字轨及号码数据。但于因特网传输档案内注明者免附。 6.其它依营业税法相关规定应检附之文件。 肆、因特网缴纳税款作业 一、营业人采因特网申报营业税,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利用因特网缴纳营业税税款。未采因特网申报之营业人亦得利用因特网缴纳营业税税款。 二、纳税义务人利用因特网办理在线缴税,应先向金融机构申请取得电子钱包软件及交易凭证。 三、有关因特网缴税作业细节应依照「因特网缴纳税款作业要点」办理。 四、营业人采因特网缴纳营业税税款而未采因特网申报者,应打印网际网络缴税完成之缴税交易数据代替缴纳收据办理营业税申报。 伍、档案格式 一、媒体格式 (一)磁盘格式: 1.资料码:ASCIICODE。 2.密度:双面双密度(DOUBLEDENSITY)。 3.呎吋:31/2"。 4.容量:1.44MB。 5.操作系统:MS/DOS或WINDOWS。 (二)光盘片格式: 1.资料码:ASCIICODE。 2.呎吋:直径12公分之CD-R。 3.容量:650MB。 4.操作系统:MS/DOS或WINDOWS。 二、档案种类 (一)营业人进、销项资料文件: 1.记录长度:80字(RECORD80CHARACTERS)。 2.文件名称:以(主檔名).(扩展名)。 (1)主檔名:营业人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八位数字)。 (2)扩展名:TXT。 (二)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档: 1.记录长度:1080字(RECORD1080CHARACTERS)。 2.文件名称:以(主檔名).(扩展名)。 (1)主檔名:营业人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八位数字)。 (2)扩展名:TET。 (三)营业人直接扣抵档: 1.记录长度:920字(RECORD920CHARACTERS)。 2.文件名称:以(主檔名).(扩展名)。 (1)主檔名:营业人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八位数字)。 (2)扩展名:T01。 (四)营业人零税率销售额资料文件: 1.记录长度:83字(RECORD83CHARACTERS)。 2.文件名称:以(主檔名).(扩展名)。 (1)主檔名:营业人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八位数字)。 (2)扩展名:T02。 三、媒体卷标营业人申报磁盘或光盘片媒体应依下列规定标注及粘贴标签: (一)若媒体中有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者,为使数据能迅速处理,应以黄色标签粘贴,以便与进销项数据有所区别。 (二)磁盘媒体或光盘片媒体正面粘贴「正面外卷标」(格式如附件五),标签上应标注之内容如下: 1.文件名称:同伍之二之文件名称。 2.档案标签:为媒体档案之外LABEL。 3.RECORDL:为媒体档案之RECORDLENGTH。 4.序号及数量: (1)磁盘:如媒体档案共有二片磁盘,其片序为12,则每片磁盘除按其片序分别标注于片序号外,片数均标注「2」,如仅一片磁盘则片序号免填,片数填「1」。 (2)光盘片:如媒体档案共有二片光盘片,其片序为12,则每片光盘片除按其片序分别标注于片序号外,片数均标注「2」,如仅一片光盘片则片序号免填,片数填「1」。 5.产生日期:为媒体档案之产生日期。 6.操作人员姓名:负责处理产生媒体档案之操作人员姓名。 四、营业人进、销项数据文件格式 档案内容:80Bytes(格式详如附件六)。 各栏项内容说明: (一)格式代号:二位数字,依税额计算方式及进、销项凭证种类区分如下: 1.一般税额计算: 21代表进项三联式、电子计算器统一发票。 22代表进项二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载有税额之其它凭证。 23代表三联式、电子计算器及三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之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 24代表二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及载有税额之其它凭证之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 25代表进项三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 26代表汇总登录每张税额伍佰元以下之进项三联式、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 27代表汇总登录每张税额伍佰元以下之进项二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载有税额之其它凭证。 28代表进项海关代征营业税缴纳证。 29代表进项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 31代表销项三联式、电子计算器统一发票。 32代表销项二联式、二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 33代表三联式、电子计算器及三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之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 34代表二联式、二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及销项免用统一发票之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 35代表销项三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 36代表销项免用统一发票。 2.特种税额计算: 37代表销项凭证。 38代表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 (二)申报营业人税籍编号:九位数字。 (三)流水号:七位文数字,营业人之数据应按顺序编列流水号,不得有重复情形。 (四)资料所属年月:年度及月分各二位共四位数字,为统一发票、其它凭证、退货或折让证明单所开立之年月,及海关代征营业税缴纳证缴纳之年月、海关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之退税年月。 (五)买受人统一编号:八位数字,与发票讫号同一栏项,非属销项凭证之汇加资料者,系表示进货营业人之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如买受人无统一编号则本栏项全部补空白或零。 (六)发票讫号:八位数字,与买受人统一编号同一栏项,销项凭证属汇加数据者,则表示为汇加资料连续发票之讫号。 (七)销售人统一编号:八位数字。 (八)汇总张数:四位数字,即销售人统一编号栏项前四位,进项凭证属汇加资料者,则表示为汇加凭证张数。 (九)发票字轨:二位文字,按不同月分及发票类别所规定之英文代号。 (十)发票(起)号码:八位数字,即发票之流水号,属汇加资料者则表示是汇加数据之发票起始(或首页)流水号。 (十一)其它凭证号码:十位文数字。 (十二)海关代征营业税缴纳证号码:十四位文数字。 (十三)营业税税基:十二位数字(以元为单位,不足位数左边补零),即海关代征营业税缴纳证、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内之营业税税基。 (十四)销售额:十二位数字(以元为单位,不足位数左边补零),依税额计算方式区分如下: 1.一般税额计算 销售额为统一发票或其它凭证上所填载之销售额及「进货退出(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之退出(退回)或折让金额。营业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时: (1)销项统一发票之买受人为非营业人者,其销售额应含营业税额,于填写申报书时,再汇总依下列公式计算应申报之销售额与税额。 销售额=当期开立统一发票总额÷(1十征收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四舍五入) (2)销项统一发票之买受人为营业人时,若定价内含营业税者,除经核准使用收款机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者外,应依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与税额。 销售额=定价÷(1十征收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四舍五入) (3)二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及员工出差取得运输事业开立之火(汽)车、船舶、飞机等收据或票根之进项凭证,销售额应内含营业税额,填写申报书时再汇总依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凭证总计金额×(征收率÷(1十征收率))(四舍五入) (4)进货退出(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及载有税额之进项凭证(除前项之规定外),其销售额含营业税额者,应自行计算未含税额之销售额(计算方式同2)。 2.特种税额计算 销售额为统一发票或其它凭证上所填载之金额及「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之退回或折让金额。填写申报书时依下列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当期开立凭证总额×特种税额税率(四舍五入) (十五)课税别:一位文数字,代号区分如下: 1代表应税。 2代表零税率。 3代表免税。 D代表作废及空白未使用之统一发票,除格式代号、申报营业人税籍编号、流水号、资料所属年月、销售人统一编号及发票字轨(起、讫)号码外,其它栏项应为空白或零。 (十六)营业税额:十位数字(以元为单位,不足位数左边补零),即统一发票、进货退出(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海关代征营业税缴纳证、退还溢缴营业税申报单内之营业税额。 销售额栏项已依规定含营业税额或采特种税额计算者,本栏项应以零表示。 (十七)扣抵代号:一位文数字,即买受人所申报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扣抵联,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扣抵联、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之扣抵情况,代号区分如下: 1代表进项可扣抵之进货及费用。 2代表进项可扣抵之固定资产。 3代表进项不可扣抵之进货及费用。 4代表进项不可扣抵之固定资产。空白代表销项凭证。 (十八)特种税额税率:一位文数字,代号区分如下: 1代表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厅、酒吧等之营业税税率。 2代表夜总会、有娱乐节目之餐饮店之营业税税率。 3代表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期货业、票券业及典当业之专属本业收入营业税税率。 4代表保险业之再保费收入之营业税税率。 5代表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期货业、票券业及典当业之非专属本业收入营业税税率。空白代表免税或非销项特种税额之资料。 (十九)汇加注记:一位文字,其代号区分如下:A代表本数据系汇加数据,属销项凭证则第49至56栏为发票讫号,属进项凭证则第57至60栏为汇总张数。空白代表本数据非汇加数据,属销项凭证则第49至56栏系表示买受人统一编号,属进项凭证则第57至64栏系表示销售人统一编号。 (二十)通关方式注记:一位文数字,其代号区分如下: 1代表适用零税率非经海关出口应附证明文件之销项。 2代表适用零税率经海关出口免附证明文件之销项。空白代表进项凭证、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及非适用零税率之销项凭证。 五、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档格式档案内容:1080Bytes(格式详如附件七)。各栏项内容说明: (一)资料别:一位数字,用以区分申报种类,计三种。 1代表401,为一般税额计算之专营应税营业人使用。 3代表403,为一般税额计算兼营免税、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使用。 4代表404,为专营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使用。 (二)档案编号:共计八位文数字,全部补零。 (三)统一编号:八位数字,系表示营业人之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四)所属年月:年度及月份各二位,共四位数字,属按「期」申报者,为资料所属迄月之年月,属按「月」申报者,为资料所属年月。 (五)申报次数:一位数字,代号区分如下: 1代表总缴代号为0或2。 5代表总缴代号为1。 (六)税籍编号:九位数字。 (七)总缴代号:一位数字,用以区分税款缴纳方式,计三种。 0代表无总缴之「单一机构」或无总缴之「总分支机构」分别申报之申报书。 1代表经财政部核准总缴单位之「总机构汇总报缴」申报书,该申报书相关栏项均应登录。 2代表经财政部核准总缴单位之「各单位分别申报」申报书(含总机构本身),该申报书之税额计算栏代号1至41均不予登录,全部补零。 (八)申报种类:一位文数字,用以区分按期或按月申报,计二种。 1代表按「期」申报。 2代表按「月」申报。 (九)县市别:一位文数字(代号如附件八)。 (十)空白字段:全部补零。 (十一)其它各字段依营业人当期(月)实际数字登录。 (十二)字段符号之意义,以COBOL语法说明。 S代表数字性数据值有正、负号时,正、负号均应表示在该数值最后一位数字上,正、负号不能单独占有位置,其表示方法:正数:最后一位数字: 0123456789 对应下列字符: {ABCDEFGHI 负数:最后一位数字: 0123456789 对应下列字符: }JKLMNOPQR 9代表数字型态。 X代表文数字型态。 六、营业人直接扣抵档格式 档案内容:920Bytes(格式详如附件九)。 各栏项内容说明: (一)统一编号、所属年月、申报次数、税籍编号、空白字段及字段符号之意义说明同伍之五。 (二)其它各字段依营业人当期(月)实际数字登录。 七、营业人零税率销售额数据文件格式 档案内容:83Bytes(格式详如附件十)。 各栏项内容说明: (一)销售人统一编号、销售人县市别及销售人税籍编号之意义说明同伍之五。 (二)资料所属年月:年度三位数字,月份二位数字,共五位数字,属按「期」申报者,为资料所属迄月之年月,属按「月」申报者,为资料所属年月。 (三)开立发票年月:年度三位数字,月份二位数字,共五位数字,为统 一发票所开立之年月,若未开立发票则全部补空白。 (四)开立发票字轨号码:发票字轨为二位文字,发票号码为八位数字,此张发票需于营业人进、销项数据文件内存在,若未开立发票则全部补空白。 (五)买受人统一编号:八位数字,如买受人无统一编号则本栏项全部补空白或零。 (六)外销方式:一位数字,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适用之款次登录。 (七)通关方式注记之意义说明同伍之四。 (八)出口报单类别:二位文数字。 (九)出口报单号码:十四位文数字。 (十)金额:十二位数字(以元为单位,不足位数左边补零)。 (十一)输出或结汇日期:年度三位数字,月份及日各二位数字,共七位数字。 陆、附则 一、营业人以电磁纪录媒体或因特网方式申报营业税数据有短报、漏报销售额及税额,或虚报进项税额或其它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作业要点如有未尽事宜,由稽征机关视实际情形依权责办理,必要时函请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汇整报财政部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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