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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消除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是全体市民的共同任务,本市范围内一切单位(包括外驻、内联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和投诉。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执行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的除四害工作;各镇(区)爱卫办具体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及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根据“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和住户自行解决,公共无主用地由所在地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承担。 第五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均有义务促进除四害工作的实施,要积极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卫生素质,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第二章 措施与要求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贯彻“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要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对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业和场所,要有专管人员、专管制度和完善的防制杀灭措施。 第七条 除四害药物必须由市爱卫办或国家允许的单位加工、经营,以保证人畜安全和杀灭四害的效果。 第八条 对灭鼠工作,各镇(区)、各单位、各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对食品、饮食、仓库等特殊行业,应采取堵洞、器械捕捉、药物毒杀等方法消灭老鼠。任何单位和场所都要达到国家灭鼠标准(粉迹法5%以下,鼠夹法1%以下)。 第九条 灭蚊工作,各镇(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严格控制管辖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彻底整治蚊虫孳生地。并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室内外积水中不得孳生三龄以上的幼虫。 第十条 对灭蝇工作,各镇(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确保辖区范围内不孳生苍蝇,加强对垃圾、粪便和死禽畜的处理,定时定点收集、包装投入垃圾屋,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对易招致和易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地方,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并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宾馆、旅店、酒楼、餐厅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行业要达到无蝇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灭蟑螂工作,各镇(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除四害组织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的原则,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居(村)委会要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均应服从所在辖区的领导,确保本单位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和临时住宅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队和住宅使用人员负责,停建工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各镇(区)要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可建立企业性专业化消杀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承担本辖区内除四害研究、试验和消杀任务,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过渡到科学化、专业化、经常化。 第十五条 凡申报成立企业性除四害机构(公司)或增加此类项目,须报市爱卫办审查其资格后,经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住户和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由市、镇(区)专业消杀队伍(公司)承包,消杀队伍(公司)须确保承包质量,服从市爱卫办的检查、监督和考核。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指标的,按本办法罚则处理,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的,由市爱卫办取消其承包资格,并提请市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除四害收费标准主要根据面积大小、楼层高低、药械成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接触毒品补助等计算,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收费。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市爱卫办应经常开展除四害的检查工作。对除四害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镇政府,办事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镇(区)爱卫办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理: (一)单位、住户的沟渠、沙井、容器积水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位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罚款10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住户每平方米罚款1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对单位处以罚款3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50元; (三)单位室内“四害”密度超过本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可罚款100元至50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经营除四害药物或经营伪劣药物者,市爱卫办会同市工商、药政、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全部药物及收入,并视情节及危害程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现场处罚须有两人以上,出具市爱卫办签发的执罚证件,并使用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统一罚款单据。 第二十二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机构和除四害监督执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 (一)孳生地: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如积水、垃圾堆、粪池等。 (二)粉迹法: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布放一定数量的粉板,一夜以后,用鼠迹阳性板数所占的比例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办法。 (三)鼠夹法: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布放一定数量的鼠夹,一夜以后,用所夹的鼠数所占的比例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