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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莱有关单位: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我市自1994年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以来,在保持市场价格稳定、扶持副食品基地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05)78号),要求各级继续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1、旅店业按照客房收入的2.5%征收。 2、饮食业按照营业额的0.5%征收。 3、服务业,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室、录放像厅、酒吧、网吧等按营业额的1%征收;美容美发、照相、洗浴等按营业额的0.25%征收。 4、工交、邮电、金融、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商户,以及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按营业收入的0.1%征收。 5、无营业收入的上级驻莱机构按照每名职工每月2.5元标准定额征收,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 6、会计帐目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收入按税务部门所核定的计税依据计算。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分工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市属以上企业、外地驻莱机构和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由市物价局直接征收;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代征;印刷行业、出版物市场、书店以及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室、网吧、录放像厅、音像店等由市文化局代征;市属及以下工交企业、旅店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中介机构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等由地税局代征。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明确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和肉、蛋、菜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提供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 6、用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二)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监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认真分析价格形势,及时发现价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建议。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前,要拿出周密的使用方案,经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对市政府批准执行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要跟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当年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规定和程序的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本通知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一日 附:莱州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莱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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