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建〔2004〕94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西部办、林业局、粮食局、畜牧局、农发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 退牧还草 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 24 号)精神,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食补助,原则上由供应粮食(原粮)改为补助现金。为了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食补助新老办法的衔接 (一)坚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含退耕、退牧的农户,下同)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的粮食,退耕还林中央财政按每斤粮食(口粮、原粮、下同)补助0.70元、退牧还草按每斤粮食(饲料粮、陈化粮、下同)补助0.45元计算。 省考虑三州、内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及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粮食市场等实际情况,在中央财政负担的基础上,增加三州、内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退耕还林以及三州退牧还草每斤粮食现金补助0.1元。全省执行的具体补助标准为:三州、内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及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退耕还林每斤粮食补助0.80元,其余地方每斤粮食补助0.70元,;三州退牧还草每斤粮食补助0.55元。省按上述补助标准对市(州)政府实行包干。 (二)从2004年起,省对市(州)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市(州)对县实行兑现现金或者兑现粮食,由市(州)自行确定,但一个县的兑现方式要统一。原各市上缴省的退耕还林调粮运费不再执行。 (三)2003年退耕户粮食补助,继续按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账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建[2004]52号)规定执行,并于2004年9月10日前办妥挂账划转工作。 (四)2004年应补退耕户粮食补助中,已补助粮食实物的部分,不实行挂账处理,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用省财政拨付的粮食补助资金归还供应粮食的企业,供粮企业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首先由以前年度节余的以丰补歉资金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市(州)财政筹资弥补。 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食补助发放现金的资金筹措、拨付和管理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粮食补助资金后,连同省增加负担的部分,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逐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下单设明细账,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粮食补助资金分两种情况拨付:对当年新增退耕还林面积的补助,省财政分上下半年两次拨付,市(州)财政比照执行,县、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分两次及时兑付给退耕户。对以前年度已退耕还林且验收合格的面积,中央财政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省,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连同省增加的部分3日内将资金一次性拨付(节日期间顺延,下同)到市(州),市(州)财政收到省财政拨款后3日内拨出,确保县、乡(镇)财政在5月底之前一次性将补助款兑付给退耕户。 2004年的粮食补助资金(不包括2004年新增面积的补助资金)县、乡(镇)财政必须在10月中旬兑现给退耕户。 三、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食补助向退耕户发放现金的处理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不低于省上确定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食补助现金标准兑现给退耕户。 (二)粮食补助现金的发放,由县、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原则上采取由乡(镇)财政所在乡(镇)金融机构为退耕户开设粮食补助存款户,发放存折或存款卡,以后年度补助资金直接划入退耕户的存折(卡)上。对发存折或存款卡确有困难的,采取直接对退耕户发放现金。具体兑现办法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粮食补助现金的发放要公开透明。每个退耕户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面积、实际完成面积、验收合格面积、发放现金数额或供应粮食数量等,按照川办发[2004]24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由县级林业、畜牧部门组织验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计算补助资金。上述内容必须经乡(镇)政府以村社为单位分户张榜公布1周,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核实调整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报县级政府核准,县财政根据县级政府核准的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收到拨款后10日内据实兑现到户。 (四)要及时向退耕户发放粮食补助资金。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2]9号)规定,对以前年度已退耕还林的面积,按上述程序,乡(镇)财政所收到上级补助款后按规定时间向退耕户发放补助资金。对当年新增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计划面积,粮食补助资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县级林业、畜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按上述程序,预先兑付部分粮食补助资金;第二次待验收合格后再按上述程序兑现补助资金余额。以后年度,每年按上述程序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粮食补助资金。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核准的检查验收结果报送当地财政部门,以利于兑现工作顺利实施。 四、继续对退耕户供应粮食实物的处理 (一)2004年及以后,继续向退耕户供应粮食实物的,由县级政府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购买粮食,供应到户。采购粮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规范的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组织粮源。其供应粮食管理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二)新购买粮食的价款及供粮企业向退耕户供应粮食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支付。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首先由以前年度节余的以丰补歉资金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市(州)财政筹资弥补,不得转嫁给供粮企业和退耕农户。如有节余,滚动用于以后年度以丰补歉,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供应粮食的合理费用指向农、牧民发放补助粮食的供粮企业在粮食供应环节发生的有关费用(原则是指车船启运前发生的有关费用,县内短途运输费用,市、县财政安排有困难的,也可以纳入供粮合理费用)。 粮食价款及合理费用的核定标准、结算办法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确定。 ? (三)粮食调运费用由市(州)财政部门承担。粮食补助资金有节余,市(州)财政安排又有困难的地区,允许从节余资金中先垫付一部分调运费,待以后年度,市(州)财政安排预算补回垫付的资金。 五、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各市(州)、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畜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部门报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食补助季报”,反映本市(州)、县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进展和粮食供应、现金发放情况,同时抄报上级发改委、西部办。 (二)日历年度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畜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情况及有关政策,办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食补助资金决算,于次年2月10日之前,将决算报表报市(州)财政局、林业局、畜牧局、粮食局、农发行备案,同时抄送市(州)发改委、西部办。市(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畜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及时审核汇总县级决算,于2月17日之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同时抄送省发改委、西部办。决算报表格式另行通知。 六、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一)粮食补助新老办法的衔接,基础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计委)、西部办、林业、粮食、畜牧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研究政策,落实措施。各级林业、畜牧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核对退耕户的计划面积、验收面积、供粮数量、现金数额等基础数据,把工作做细做实;财政、粮食部门凭县级政府核准的结果,及时向退耕户发放现金或供应粮食。在粮食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四个到户”和“五个不准”。“四个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五个不准”,即不准用粮食补助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集体代领,不准无故拖延补助资金兑付时间,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退耕户负担。 (二)要进一步完善资金专户管理、面积检查验收、财务公开等制度,促进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管,加强审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政策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委发[2001]30号)规定,加强对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作的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现金发放及粮食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退耕户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面积及现金发放、粮食供应数量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和检查,防止虚报冒领现金、粮食等问题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 (四)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州)财政局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于9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西部办、省林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备案。 ? ?二○○四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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