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国税总局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再次申明:2006年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达到了12万元者,在3月31日前一定要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 国税总局称,对于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2006年股票转让的净所得也应计入该项所得一并申报,但不用纳税);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税总局表示,今年1月1日至今,已有近40万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依法进行了纳税申报。3月31日以后,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钮东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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