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公司一家在国外的单位要我在海外出差4个月,享有45美元每天的生活补贴,用于生活消费,而不是报酬费,国内每月工资照发。本来在本公司人事手册上规定海外差旅是按实报实销政策,不需要扣税。但公司给我定性为"外派",不用发票报销,而是和报账当月工资一起实行扣税。请问 1.这种海外差旅生活补贴是否需要扣税?若要扣税是否可以把总的补贴额度平摊为4个月来扣税?(类似年终奖的扣税方式).一次性总体扣税和分摊为4个月扣税的金额相差1000多呢. 2.怎样界定什么差旅实行实报实销不需要扣税,什么差旅补贴需要实行扣税 按照我们公司的政策,两种情况同样都是45美元一天,一种是在海外用于生活开支,45美元以内都可以实报实销;而另一种也同样是用于生活开支在国外已经花费完了,但回到公司后,这笔已经支出的钱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规定合理吗? 3."差旅费补贴在规定的额度内可以不交税,所谓规定额度指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补贴标准".请问这种说法是否真实.而九龙坡区相关部门是否有海外差旅的补贴标准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您咨询的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税的问题,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津贴要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您在工作中对税收政策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您继续来信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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