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敖晓波)从即日起,法院在证券交易、结算场所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时,不得影响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正常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上述规定。 记者昨天从证监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冻结、划拨等问题,发布了上述通知。《通知》首先对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做了规定。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账户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 另外,《通知》还规定,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对该证券公司缴存的最低限额以内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对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法院也不得冻结、扣划。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申请冻结属于被执行人的已经完成清算交收的证券或者资金;客户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对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进行执行等。而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首先要查明其归属,并以通过交易系统变卖的方式予以执行。 《京华时报》(2004年11月17日第B4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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