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法 由美国联邦和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证券、证券发行和证券流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其适用范围可分为联邦证券法和州证券法两类。联邦证券法适用于所有的跨州证券发行和流通,主要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和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证书法》、《1944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此外,《1939年银行法》、《1938年马罗内法》、《1968年威廉姆斯法》、《1970年证券投资人保护法》、《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及《1986年政府证券法》等也从不同角度对联邦证券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正。《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和交易法》在联邦证券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前者主要适用于证券发行阶段,它对证券的定义、承销过程、发行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后者侧重于证券流通的管理,它对证券经纪人公司、证券交易市场、上市证券的登记、代理公示、交易规则等设有详尽的规定。州证券法仅适用于各州内的证券发行和流通。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1)各州的公司法,它不仅对公司机构、公司内部关系和公司经营有规定,而且对股票的发行、转让、赎买、征集投票代理证书、股权收购也有基本规则;(2)各州的证券法(俗称“兰天”法),它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联邦证券法的基本规则,特别是禁止性规则;(3)各州的证券转让法,其主要内容已见于为49个州采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8篇—“票据篇”中。美国证券法强调在证券交易中遵循“以公开披露信息为基础的申报原则”。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对证券发行公司及其公开发行的证券不作实质性价值判断;发行人依法有义务将所有的必要信息披露于“募股说明书”上,凡不如实披露信息者构成欺诈行为将招致法律责任。(高西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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