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 记者许志峰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经商中国证监会,决定发布《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通知》规定,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也不得冻结和扣划。 《通知》在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业务专用账户等方面给予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必要的保护。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对该证券公司缴存的最低限额以内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对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也不得冻结、扣划。 《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券交易、结算场所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时,不得影响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正常秩序。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中,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必须履行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此外,《通知》还对清算交收程序与执行财产顺序的关系、执行异议的提出和审查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17日 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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