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答: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以下简称临时执业)是指在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临时执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临时执业报告只适用于境外委托方的特定委托目的,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内地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
问:请介绍发布该暂行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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