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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非应税劳务,这里都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发生或存在。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商品(暂不考虑修理修配劳务,下同)生产或经营的同时也从事了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饮食服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单独经营应该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不从事应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就谈不上有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2.“混合销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生一项商品销售业务的同时,也随之发生了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起码在发生的时间、地点(空间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如:甲企业销售铁粉450吨给丙企业,价款31.5万元;同时用自备汽车负责运送并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含装卸搬运费,下同)1万元。甲企业之所以向丙企业收取这1万元运输费用是因为其为丙企业运送了自己向其销售的450吨铁粉,因此,销售450吨铁粉与由此发生的这笔运输业务就称之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这1万元运输费用与收取的31.5万元铁粉价款就称之为混合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发生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