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意味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将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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