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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
1.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