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也有同样的意思表示。
混合销售行为一般情形下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但是对于特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则应分别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这种特定行为已经明确的即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除此之外的有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
————————试看结束啦!拿出手机扫码,只要1秒!登录后就可每日免费看全国汇总财税快讯(电脑、手机等都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