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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3月26日发布2012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修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并规定自4月15日起执行。根据完税价格表第01010700项显示,超出200元的奶粉征收10%的进口税。这一规定随即被微博网友疯狂转发。众多网友认为,这是海关总署对奶粉进口首次采取征税措施。3月30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海关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辟谣消息称,公告中奶粉的税率在本次公告中并没有做出调整,政策和以前保持一致。但多数网友还是认为,此举有点“不厚道”。
笔者仔细查看公告相关规定后发现,与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规定相比,这次发布的公告只对部分物品做了调整,一些化妆品完税价格上调,部分电子、摄像产品税率有所下调,皮革服装及配饰、摄影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税率均从20%降至10%,未具体分类的其他物品税率也从20%降至10%。其中,奶粉的完税价格、税率和2007年的规定是一致的,并未重新调整。然而,由于此次调整完税价格的物品多为日用消费品,因此,就像热炒“馒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