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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鼓励大型流通商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货,促使农业生产者获得更多的实惠,2012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适用对象为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等;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享受税收优惠的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纳税人属于鲜活肉蛋产品加工企业,则无法享受上述免税优惠,鲜活肉蛋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基本不变,如果加工企业设立关联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属于商业性质,从事鲜活肉蛋产品批发与零售,则可以根据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类似于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商业销售公司。根据当前的政策规定,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