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颁布的文件
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一律计算在工资总额之内。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扣除限额以内部分,允许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除限额部分不得扣除。对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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