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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的纳税处理
由于新旧税法都有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收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因此衔接政策明确,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加上以前年度结转未扣除的广告费之和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
如:某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到2008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余额20万元,2008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10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销售收入22000万元。
企业纳税申报时先填报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0万元。
第2行“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0。
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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