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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绝大多数国家的地方政权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 ① ] 只是立法的范围、内容有所不同罢了,而这些不同点也从一个侧面显示出该国地方与中央的不同关系。本文探讨的是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分工,希望以此澄清地方立法的大致范围。 一、属于“中央立法,中央执法”的事务 明确中央立法的内容,有利于我们弄清地方立法的范畴,不仅单一制国家是如此,即使“在所有联邦制国家中,宪法上授予联邦的不可分享的权力条款在事实上便是拒绝授权予州”。 而中央立法的边界可以先从中央执法的角度去确定,判断一个事务是国家事务还是地方事务的依据是多方面的,从事务的执行者来判断是一个较为简单的方法,即如果某事务只能由中央执行,则一定属于中央立法的范畴,因为中央执行的事务不可能由地方立法。如在德国,联邦的“行政”范围大体上在“外交事务、劳动就业、海关以及联邦武装力量”等方面;在丹麦,“中央政府”保留了国防、立法、警察和外交等少量的管理功能;在瑞典,“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外交政策、国防、警察和司法、高等教育和研究, 那么在这些国家,这些方面的立法也就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