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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文,明确了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包括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以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等八大问题。笔者对上述八大问题涉及到的税务事项,尽量以举例的形式来进行解读,供纳税人参考。
(1)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可递延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