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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随着《规定》的施行,受援群众将获得更为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提供法律援助更为便捷 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规定》将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形成便民长效机制。 一是规定了公开事项。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通过公示方便公民寻求、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完善申请渠道和机制。《规定》明确指出,被羁押的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三是确立了先行法律援助制度。《规定》为有效应对和解决紧急情况下当事人权益保障问题,规定在时效期限即将届满等紧急、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援助后续补充审查。 四是规范了异地协作机制。为方便群众异地维权,《规定》明确了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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