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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调查机构(如管理、检查机构)负责。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审查。
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审查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比较超脱的机构(如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机构移交的案卷后,应对案卷材料进行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审查机构应对案件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调查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
2.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
4.听证人、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
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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