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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达成仲裁调解或和解协议等都必须出自其真实意愿,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仲裁,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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