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作为债也应当具备法律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也称“标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在某些债中,主体一方是债权人,主体另一方是债务人;在另一些债中,债的相对人可能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这主要体现在双务(双方都有义务)合同中,如买卖合同,购买入有获得购买物的权利,但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相反,对于出卖人而言,其有获得价款的权利,也有给付出卖物的义务。
在债的内容中,债权是特定人(债权人)对其他特定人(债务人)的以请求为一定行为(给付)为内容的权利。债权的权能包括:
(1)给付请求权;
(2)给付受领权;
(3)债权保护请求权;
(4)处分权能。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是指特定人(债务人)对其他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这种特定是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形成的。债务不许永久存在,债务可以附随义务。
债的客体所表现的是给付。一般而言,给付是指成为债权标的的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请求的是给付,债务人所要做的也是给付,所以给付是债权债务的共同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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