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部法律发挥其调整功能的边界,具体包括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的范围,以及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即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合理界定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对于有效遏制和打击不法垄断行为,避免国家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反垄断法的生效期内,其适用范围主要从适用的地域范围、适用的主体及行为,以及适用除外等三个维度进行界定。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解决其法律规范是只适用于本国国内,还是同时也适用于国外的问题。传统上,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是纯粹的国内法,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境外经济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和限制效果或者损害境内消费者福利的情况越来越多。为维护本国的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福利以及民族企业的贸易利益,越来越多的国家依据效果原则,规定本国反垄断法对发生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同样具有管辖权。效果原则,也称影响原则,是指若发生在国外的垄断行为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了影响,就可对该垄断行为适用本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方面,“属地原则+效果原则”被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广泛采用,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这就是属地原则。同时,该条后半段还对效果原则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可见,我国《反垄断法》的效力不仅及于发生在境内的垄断行为,而且还及于发生在境外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这里所称“境内”,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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