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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基本特征是正列举,即凡是列举在税目中的要缴纳营业税,没有列入税目的不缴纳营业税,而探矿权、采矿权就未被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以探矿权、采矿权为代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活跃,造就了一批“资源富豪”,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活跃的现状与其未纳入营业税征管范围不相适应。为此,2012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以下简称“2011年47号公告”)相关规定,就财税[20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一分析。
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进入营业税税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