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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1件红珊瑚吊坠首饰、1件红珊瑚胸针首饰、1对红珊瑚耳钉首饰以及1件红珊瑚挂件首饰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无违法所得。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国家“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天然的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营者在销售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时,需要取得相关经营利用许可证。在指导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诚信自律的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重点检查玳瑁、珊瑚制品市场,清查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制品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