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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0日,当事人从自称山东京九肥料化工有限公司的推销人员处以每袋10元的价格,购进京九镁硼锌铁钾中微量元素肥料3000袋(1000克/袋),至案发尚未销售。上述涉案商品包装标识中包含“高活性、全水溶、全吸收、100%喷施”的内容,违反了国家肥料强制性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中“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的规定。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点评:《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在查办类似涉农案件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除了要熟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还要广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