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上述事项在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影响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原价,是指固定资产的成本。
2.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 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 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 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
总之,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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