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1)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1)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2)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2)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应依照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账核算的管理。
5.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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