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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