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租赁的一种,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通常的交易模式是:需要添置某些技术设备的企业(承租人),在缺乏流动资金时,由金融中介机构(出租人)代其购进或租入所需设备,然后再出租给该企业(承租人)使用。企业(承租人)则按融资租赁合同定期支付租金至租赁期满,并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最终完成设备所有权的让渡(也可续租或退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在经济不景气的状况下,为解决军需品生产向民用品生产转变所需的大量中长期资金的来源问题,创造了一种融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信贷方式-融资租赁交易。最早由美国人H.杰恩在1952年9月,成立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叫美国国际租赁公司。 我国金融租赁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从事租赁业务的机构多为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或专营租赁公司。但引进后,金融租赁行业在我国处于“慢热”的发展状态。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国发展不快,有社会对租赁的认知度不高、转型期中国商业信用环境恶劣的原因,也有金融租赁业自身,特别是法律不健全的因素。目前我国金融租赁的有关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法律、规章,以及有关融资租赁和破产法的司法解释等。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中,承诺向外国商业银行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资金融租赁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到2006年年底,随着中国银行业人世过渡期的结束,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银监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金融租赁的特征1.金融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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