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组成的。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回租租赁形式除外)-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在这里,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紧密结合形成完全意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租赁合同成立后,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买卖合同成立后,承租人对设备的要求,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买卖合同不履行会产生解除或变更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出租人需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2)出租人需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3)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金融租赁合同的特征1.金融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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