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或所交付的船舶不适航,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因此而受到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此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承租人有权就船舶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改变。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2.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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