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衍生产品的概念及分类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以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资产为基础,以杠杆信用交易为特征,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并具有保值与增值双重功能的一种金融合约。金融衍生产品为金融市场交易主体提供规避风险的手段和机制,通过类似拍卖的方式确定价值,从而反映出金融产品价格的走势预期,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存在明显的杠杆效应,往往成为投资者投资博利的工具。 金融远期、金融期货、金融掉期(互换)金融期权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类型。金融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金融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金融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而以上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也是金融衍生产品。 2006年修正《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为两大类:一是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二是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准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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