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为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由此可见,作品除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首先是一种智力成果,是自然人智力劳动的结果。其次,作品是一种创作成果。
2.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构思和创作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作品。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不同:一是独创性不以新颖性和显著的实质性进步为前提;二是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
3.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就是作品应当能被一定的物质载体所固定并能由一份复制多份。这种复制不改变作品的内容,通过手工或者机械、电子等方式对作品进行重复性的利用,从而使作者获得相应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并实现其社会价值。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包括以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根据作品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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