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定价的基本方法包括成本基础的转移定价、市场基础的转移定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协商价格和双重价格。 (一)成本基础的转移定价 成本基础的转移定价即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为基础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其具体形式有:完全成本法、标准成本法和变动成本法。以成本为基础进行转移定价的方法通常称为成本加成法。 完全成本法是以提供产品的公司的全部成本作为转移价格。其优点是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容易理解、简便易行。其缺点是交易双方的责任不易划分清楚,供方的低效率造成的过高成本会转移给买方。以完全成本作为转移价格的根本问题在于:一方面会使所有的利润都表现在买方的账上以致供方得不到任何的利润,另一方面由于供方的成本都转移给了买方而使供方(通常是制造方)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买方则因承担了不受其控制的成本而削弱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标准成本法是以标准成本(或进行适当加成)作为转移价格。其优点是将管理和核算工作结合起来,可以鼓励上游子公司控制其成本,改善其经营业绩,同时符合业绩评价时的公平原则。其难点在于标准成本的制定。 变动成本法是以变动成本作为转移价格。以变动成本作为转移价格,可以避免下游子公司的采购成本因上游子公司的生产能力、效率等因素而变化。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一方面,由于不考虑固定成本,会使购买单位过分有利,因此不能采用投资回报率(ROI)和其他盈余指标进行业绩评价,从而不利于激励成本中心经理控制成本。另一方面,对一些费用进行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区分是十分困难的。同时,变动成本资料仅对短期决策有用,对各个长期决策项目必须使用完全成本的资料。 此外,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定价还包括机会成本法。在这里,机会成本是指因中间产品的内部转移而放弃对外销售所牺牲的利益。机会成本法下,转移价格等于每单位变动成本与整个公司的每单位机会成本之和。同时,机会成本法与企业及分部的自主权及市场机制紧密联系,没有这两个前提此法无从用起。由于公司整体的机会成本一般也较难确定,故而该方法在实际应用上受到相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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