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团公司中,各个成员公司都是法人企业,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相应地,必然要求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限。在这种分权化组织中,如何恰当地确定转移价格的管理权限,并不存在一种适应于各种情况的最佳方案。在实务中,根据母公司与子公司参与制定转移价格程度的差别,转移价格的管理权限可以分为直接干预型和协商制定型两种模式。
(一)直接干预型
直接干预型,是指集团公司根据其战略的需要,从集团公司整体最优出发,确定各个成员公司的产品生产(采购)和提供(接受)劳务的计划,并按集团公司规定的转移价格将产品和劳务销售给另外的成员公司。这种转移价格管理模式的利弊主要如下:
直接干预型模式的优点是:a.可以把集团企业中不经济的行为减到最小限度,从而促使集团公司整体的利益最大化。b.当内部交易数量特别巨大,且发生次数频率较低时,由于集团公司对各个成员公司的干预次数较少,因此,直接干预型模式既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持成员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又可以促使成员公司出有利于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直接干预型模式的缺点是:a.决策链条增长,各个成员公司的经营灵活性降低,积极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b.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当局必须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解决各个成员公司对转移价格的争执,使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当局不能专注于对集团公司整体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问题。c.管理成本高,在集团公司的内部转移业务数量多、频率高的情况下,集团公司会在转移价格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都花费很高的代价,甚至其成本可能超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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